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八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九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交通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一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1-80687112 ;0531-80687119
招生监督电话:0531-80683890
山东交通学院官网:www.sdjtu.edu.cn
山东交通学院招生信息网:zsw.sdjtu.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长清大学科技园海棠路5001号山东交通学院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50357
电子邮箱:zsgz@sdjtu.edu.cn;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由山东交通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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