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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_浙江大学高考招生政策

浙江大学2025年本科招生章程发布,以下是详细内容:

浙江大学是教育部直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之一。浙江大学本科招生采用浙江大学浙江大学医学院两个代码招生,分别编制计划和录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浙江大学,学校地址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余杭塘路866号。上级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办学层次及类型为全日制公办本科。

第三条 我校培养的本科生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浙江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达到外方合作学校学位授予条件者,同时由外方合作学校授予相应的学位证书。

第四条 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将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机构、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浙江大学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对本科招生的民主监督和管理作用。设立本科招生工作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研究、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

第六条本科生招生办公室作为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常设机构,在本科招生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完成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浙江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并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工作组。各招生工作组负责学校在该考区的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并协助本科生招生办公室进行录取工作。

第八条浙江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浙江大学在国家方针政策的指导和教育部的统筹安排下,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战略需求,遵循公平性、科学性、稳定性、灵活性,结合学校自身办学条件等情况,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来源计划的编制办法。浙江大学本科分省招生计划由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 为服务建设世界一流大学的战略决策和我国高等教育国际化战略,充分发扬中西方高水平高等教育优势,浙江大学在浙江海宁设立国际校区,目前开展本科招生的为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和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两个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其中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的招生专业为生物医学、生物信息学;浙江大学伊利诺伊大学厄巴纳香槟校区联合学院的招生专业为机械工程、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电子与计算机工程、土木工程。学生学习地点为海宁国际校区。海宁国际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与学校其他专业之间不能互相转专业。

第十一条根据医药类考生报考特点,浙江大学医学院、药学院和浙江大学爱丁堡大学联合学院所属的医学试验班类、预防医学、药学类、生物医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等,以浙江大学医学院代码录取,实行单独招生代码,单列招生计划,单独形成调档分数线。

第十二条 浙江大学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公平公正、集体决策、质量优先的原则,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等录取问题。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浙江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体育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执行其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浙江大学录取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05%。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0%。

第十五条浙江大学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分专业或分大类招生计划数,按投档成绩择优录取,不设专业间分数级差。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无同分排序规则的批次参照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本科普通批次排序规则执行。所填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考生投档的科类或专业组内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各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加分投档。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不适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七条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数不足时,浙江大学可接受非第一志愿考生,按照投档成绩择优录取。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也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则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完成招生计划。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无志愿考生。

第十八条对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高校专项计划、艺术类专业和运动训练专业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考生,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和浙江大学当年相应各类招生简章有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九条 浙江大学录取的学生在入学一年内确认主修专业。在本科教学中,专业培养方案中要求的双语或全外文课程一般使用英语教材和英语教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应慎重填报志愿。

第二十条 浙江大学在招生录取中不设男女比例限制。

第二十一条浙江大学对学生的体检标准要求按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结合学校人才培养实际要求执行。其中,艺术与科技、美术学专业不招收色盲考生。

第二十二条录取的考生在入学三个月内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复查,经复查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或违规的考生,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 为服务和支撑国家海洋发展战略,浙江大学在舟山设立校区,海洋科学、海洋工程与技术2个专业的学生前两年在紫金港校区学习,后两年在舟山校区学习。

第二十四条我校与有关省级招办协商安排非通用语种、马克思主义理论等专业在提前批次录取,具体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提前批次录取的学生,主修专业确认及转专业范围仅限于提前批次的相关专业。

第二十五条根据浙江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主修专业为农学、园艺、植物保护、茶学、动物科学、动物医学6个专业的浙江籍学生将享受免学费的补助政策。

标签: 高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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