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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_中原工学院招生政策

中原工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原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中原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原工学院,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办学地点包括中原校区、龙湖校区。

中原校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中路41号。

龙湖校区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新郑龙湖淮河路1号。

第三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中原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证书;符合中原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有关规定者,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本科招生工作。

第五条 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是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监督部门,对招生工作决策、组织和执行中全员、全程、全方位监督。

第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是中原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按照“优化生源结构,促进区域均衡”的原则,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及使用情况,统筹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人数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占全国报名总量的比例、优质教育资源享有情况、生源质量和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来源计划。各招生专业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八条 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的基本原则是:集体决议、顺延录取、公开透明。

第九条 中原工学院年度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 普通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1.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

2.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对投档到我校的考生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择优录取,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此排序与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排序规则有冲突,按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则执行。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投档成绩排序后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3.学校按照进档考生的实际投档成绩(含小数部分)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录取专业,不设专业级差。

第十一条 艺术类本科专业录取规则:

1.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普通本科批次录取,执行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只招收有专业志愿的考生,毕业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2.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艺术类统一考试或联考(以下简称统考)且成绩合格、文化课成绩过线方可报考。

3.艺术类各专业录取时使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应类别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了各专业投档排序原则,则按该排序原则择优录取;若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明确投档排序原则,则对符合条件的进档考生按照我校综合分[综合分=文化成绩×0.5+(专业成绩÷专业满分)×文化满分×0.5,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排序后由高到低择优录取,综合分(含小数部分)相同时,以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排序原则为准。

4.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考生要求女生身高≥160cm,男生身高≥170cm。表演专业考生要求女生身高≥170cm,男生身高≥185cm。

第十二条 学校所有专业录取无外语语种限制。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所有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为俄语,学校其他学院非语言类专业的外语教学语种均为英语。

第十三条 中原工学院在提档时原则上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

第十四条 中原工学院普通本科招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为依据,考生须据实填报健康状况。若隐瞒病情病史,学校将按照本校学籍管理中有关退学与休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录取到中原彼得堡航空学院、软件学院的考生不允许跨学院转专业。

第十六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依据相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将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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