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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大学2025年招生章程_青岛大学招生政策

第五章录取原则

第十一条学校的录取工作采用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方式,在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录取工作结束后,学校根据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打印录取通知书,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对于普通类进档考生,学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录取,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依次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确定录取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在高考改革省份的录取工作按照有关省份文件执行,高考改革省份考生须满足学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在按照“院校专业组”投档的高考改革省份,根据考生志愿在同一专业组中安排专业。

青岛大学德雷克联合学院属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中外合作办学)和生物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1/3以上的课程由外教用英文授课,建议高考语种为英语且英语高考成绩100分及以上者报考。

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份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录取。对没有明确同分排序规则的省份,依次录取实考分高者、有政策加分者、相关科目分数高者,如仍相同,参考考生高中综合素质档案择优录取。相关科目分数比较顺序: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文综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成绩、理综成绩、语文成绩、外语成绩,高考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成绩、数学成绩、外语成绩、选考科目中最高分。

第十三条其他类型招生按以下原则录取:

(一)体育类录取原则

各省招办按照本省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排队,择优录取;考生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体育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位次。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则作退档处理。

(二)艺术类录取原则

1.美术类专业

(1)山东省内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综合成绩按招生计划1:1比例向我校投档,进档考生由我校审核录取。

(2)山东省外

各省招办按照本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成绩高者或位次排序靠前者优先录取。

2.音乐类与舞蹈类专业

报考音乐类与舞蹈类专业考生的专业主项须符合我校公布的招考方向及其他招生相关要求(具体参见青岛大学本科招生信息网发布的《青岛大学2025年艺术类本科专业与各省统考子科类对照关系》),音乐学(理论方向)无专业主项要求。

(1)山东省内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综合成绩按招生计划1:1比例向我校投档,进档考生由我校审核录取。报考音乐学(理论方向)专业的考生,其高考文化成绩须达到400分及以上,未达到者不予录取。

(2)山东省外

各省招办按照本省艺术类专业招生录取实施办法投档,进档考生按照“专业志愿优先”原则,依据考生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择优录取。若综合成绩相同,依次比较高考文化成绩、高考文化成绩位次,成绩高者或位次排序靠前者优先录取。专业主项不在招收范围的考生不予录取。

3.广播电视编导专业

安排在普通类常规批录取,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4.表演专业

山东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综合成绩按招生计划1:1比例向我校投档,进档考生由我校审核录取。

(三)综合评价录取原则

按照《青岛大学2025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章程》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当考生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根据投档成绩(或综合成绩)并适当参考考生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直至录满;对于不服从专业调剂的,做退档处理。录取后不接受考生提出的退档申请,请考生合理填报专业志愿。

第十五条对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学校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均合格的考生。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教育部和考生所在省份的有关规定执行,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不安排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六章收费退费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内容,取得规定的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由学校颁发相应学士学位证书。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青岛大学。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对以青岛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咨询方式: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宁夏路308号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66071

咨询电话:0532—83780001、83780002

学校官网:https://www.qdu.edu.cn

本科招生信息网:https://zs.qdu.edu.cn

电子邮箱:zsb@qdu.edu.cn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青岛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 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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