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教育厅印发了《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一起来看——
一、招生院校
经批准,2026年共有24所高校在我省开展综合评价招生。
A类高校12所: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上海科技大学、南方科技大学、上海纽约大学、昆山杜克大学、香港中文大学(深圳)、深圳北理莫斯科大学、西湖大学。
B类高校12所: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京林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南通大学、扬州大学、江苏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
二、招生简章
各有关高校要科学、周密制定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内容须包括领导机构、招生专业及计划、选考科目要求、报名条件及方式、考核程序及办法、录取规则、监督机制、咨询及申诉渠道等。招生简章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在苏高校须于4月15日前将招生简章报省教育厅审核,审定后方可公布。
三、报名与资格审核
5月10日前,各有关高校完成报名工作(具体时间以招生简章规定为准)。已参加我省高考报名且符合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条件的考生,可按报考高校招生简章的要求进行报名。中学应依据高校要求,为报名综合评价招生的考生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好公示。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报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5月25日前,各有关高校组织专门力量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不得将报考名额分配至中学。要通过多种手段甄别考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并对初审合格考生名单进行公示,同时报省教育考试院。高校领导干部子女及其他亲属原则上不得报考领导干部所在高校,确有特殊情况的需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相关领导干部应全程回避当次综合评价招生。
四、高校考核测试与入围名单确定
各有关高校原则上在高考后(教育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组织开展考核测试(以下简称校考)。考生须及时关注报考高校发布的校考安排等信息。
各有关高校要结合本校相关学科、专业特色及培养要求,科学确定校考内容和形式,注重对学生的“好奇心、探究欲、问题意识、质疑精神、意志品质”等因素考查。有条件的高校要积极探索增设体育科目测试。要落实“招考分离”要求,在校级层面统筹开展校考工作,不得下放至院系。要严格落实考评人员回避制度、“黑名单”制度,以及考生、考场、评委随机编排的多重随机工作机制。组织面试的高校要合理设置评委数量,每组评委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面试须全程录音录像。
各有关高校经本校招生委员会集体研究后,原则上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数的5倍确定入围考生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省教育考试院。
五、志愿确认或填报
A类高校初审合格的考生,须于5月31日前,确认报考A类高校志愿及顺序。具体要求以省教育考试院发布的综合评价招生(A类高校)考生志愿确认通告为准。
B类高校的入围考生,须在我省高考志愿填报的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志愿。专业志愿须在报考高校公示的综合评价招生专业中选择,否则视为无效志愿。
未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或填报综合评价招生志愿的,视为放弃相应的综合评价招生资格。
六、投档与录取
(一)对于经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确认或填报综合评价招生志愿的入围考生,将按以下规定进行投档录取。
1.考生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高校在招生简章中提出的要求,高考文化分不低于相应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
2.凡入围A类高校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投档前,根据高校提供的入围考生排名、考生确认的志愿及顺序,结合院校招生计划数进行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
3.凡入围B类高校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后、本科批次投档前,根据考生所填志愿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择优录取。
(二)被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其他批次的录取。对不符合录取标准的考生,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以便考生参加后续批次投档。
(三)各有关高校完成录取后,应按有关要求对录取考生进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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