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 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青岛工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联系方式
1.招生咨询电话:0532-82285000
2.招生监督电话:0532-82285999
3.传真号码:0532-82285180
4.学校网址:http://www.qit.edu.cn
5.通讯地址: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福州南路236号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
6.邮政编码:266300
7.电子邮箱:zhaosheng@qit.edu.cn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青岛工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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