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学校根据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投档比例提档。
第十三条学校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对于进档考生,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根据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接受投档,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至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有具体要求的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英语、商务英语、翻译专业高考语种要求为英语;其他专业考生入学后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日语、俄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六条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对享受加分政策的考生,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届时考生也可登陆学校招生信息网查询。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九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一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规定的修读年限内,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合格,修满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相关要求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山东工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相关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后,颁发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工商学院,证书种类: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四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工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35—6903560
招生监督电话:0535—6903620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s://zs.sdtbu.edu.cn/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由山东工商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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