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新生必须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若无法按时报到,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未报到的新生,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符合毕业条件者颁发烟台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为“烟台大学”。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对以烟台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5-6902653
学校招生信息网:https://bkzs.ytu.edu.cn
联系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清泉路30号,烟台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政编码:264005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烟台大学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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