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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_忻州师范学院招生政策

忻州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和山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全面贯彻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名称:忻州师范学院

二、学校标识码:4114010124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本科

五、办学类型:普通高等学校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

七、学校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忻州师范学院成立由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忻州师范学院教务部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招生计划及录取

第六条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各省份考生数量和生源质量、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计划编制情况,制定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段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七条录取规则

1.按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投档成绩调档。学校调档、录取时认可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的政策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增加分数投档条件的,只能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且不得超过20分。

2.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须符合报考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3.遵循分数优先原则,依据进档考生的高考成绩(文化课成绩,下同)和专业志愿安排考生专业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分数级差。

4.对于进档考生,高考综合改革省份的排序规则按各省份确定的投档同分排序规则执行。考生的高中综合素质评价在同排位(投档成绩相同且同分排序相同)考生录取专业时作为参考。对于符合录取要求且服从调剂考生,在无法满足其专业志愿时,根据专业计划差额、考生高考成绩并参考其所报考专业志愿,安排调剂到同一专业组计划未满专业。

5.报考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计划的考生进档后分生源所在地(市)按专业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分专业进行录取;录取时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公费师范专业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山西省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书》,优师专项计划录取学生入学前必须签订《山西省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否则将取消录取资格。

6.各省(区、市)报考我校“音乐学”“美术学”“舞蹈编导”和“书法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组织的相应类别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且专业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合格线。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遵循生源省份的相关规定。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7.体育类专业:考生须参加生源省份组织的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且专业成绩达到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划定的合格线。录取时,按照高考文化课成绩与专业成绩折算后的综合成绩进行排序,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的计算方法遵循生源省份的相关规定。若综合成绩相同时,按照高考总成绩进行排序,排序规则:依次按考生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次高成绩由高到低排序。

8.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制语种。我校所有非外语专业的外语公共课只开设英语教学。

9.专升本的招生录取,严格执行山西省教育厅、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有关文件的规定和录取规则。

10.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四章学历、学位证书

第八条学校对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所学专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忻州师范学院毕业证书;对符合忻州师范学院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本科生,颁发忻州师范学院学士学位证书。

第五章收费标准

第九条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52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其他

第十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考生,将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凡发现在高考报名、考试、体检等环节中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取得入学资格的新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学校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保证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入学,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在生源地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二条忻州师范学院录取通知书的签发人为忻州师范学院院长李新。

第十三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录我校招生网查询。

第十四条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zs.xztu.edu.cn

招生办电话:0350-3339920

招生办传真:0350-3339920

通信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顿奇东街1号

邮政编码:034000

第十五条学校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十六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忻州师范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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