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湖北省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详见武汉大学信息公开网,其中,建筑学(中外合作办学)学费为72000元/人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可持乡(镇)以上人民政府证明向学校学生工作部申请办理学费缓交手续;还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二十三条 新生户口迁移遵循自愿原则。
第二十四条 按国家有关规定,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生入学前须办理有关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将在新生入学报到时、入学后对其进行全面复查。若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违纪、作弊或其他不诚信行为者,一经认定,学校将依照国家、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查实时间取消其录取资格、入学资格等,已取得学籍者将取消学籍,并报生源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第二十六条 艺考类学生、强基计划学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外语类保送生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单列专业学生高考成绩低于同省、同科类、普通类专业录取最低分者,不得转入其他专业学习。高水平运动队学生招生入学专业,除因学生身体原因不能适应专业学习外不得变更。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我校组织的普通本科招生考试(考核)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将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实行招生信息公开,通过武汉大学本科招生网、武汉大学主页等途径发布招生有关信息、公示选拔及录取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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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及未尽事宜由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或其授权单位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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