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理工学院2025年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洛阳理工学院,是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办学地点在河南省洛阳市,分三个校区:王城校区位于洛龙区王城大道90号;开元校区位于洛龙区学子街8号;九都校区位于涧西区九都西路71号。
第三条 本章程适用于洛阳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格落实招生信息“十公开”制度,严格执行教育部“三十个不得”招生工作禁令,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
第五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有关招生的重大事宜。
第七条 洛阳理工学院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的常设招生机构,在学校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校从不委托任何社会性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九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综合考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生人数和生源质量、各专业毕业生就业情况等因素,结合学校历年招生实际,制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经学校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通过相关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根据教育部规定,学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情况须调整招生计划时,学校将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一条 学校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提档。根据生源情况和相关规定确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不超过105%。
第十二条 学校提档时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 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考生需满足填报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采取“分数优先”原则,即在填报我校志愿并投档到我校的考生中,优先满足高分考生的专业志愿,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专业级差。考生分数相同时,优先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进行排序,如果相关批次无同分排序细则,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安排专业。
第十五条 当进档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将考生调剂录取到其他缺档专业,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六条 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后,未完成的计划,按照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规定重新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则将剩余计划撤回。
第十七条 艺术类考生录取原则
艺术类专业课成绩采用省级统考成绩,省统考子科类按照各省艺术类招生文件执行。艺术类考生文化课、专业课成绩均须达到学校所在录取批次省定录取控制分数线。投档规则按照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明确的投档规则执行,如果无明确规则,按照学校相应录取规则执行。
学校相应录取规则如下:
1.美术与设计类专业
按考生文化成绩60% 加专业成绩40% 的综合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6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4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2.音乐类专业
按考生文化成绩50% 加专业成绩50% 的综合成绩(考生文化课成绩×50%+考生专业省统考成绩/300×750×50%)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进档考生成绩相同时,再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所有专业录取不限制外语语种,但学校的公共外语课只开设英语课程。
第十九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新生报到时,由学校组织初步审查,入学后3个月内组织复查,审查或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取消学籍。对于弄虚作假情节严重或涉嫌冒名顶替上大学的,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理。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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