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审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他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546)739660173966027396603
招生监督电话:(0546)7396565
学校网址:https://www.sdipct.edu.cn/
通讯地址: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北二路500号
邮政编码:257061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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