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划定的相应批次录取最低控制线及当地生源情况,按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对各投档批次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生源范围内按要求进行征集。
第十一条学校认可符合教育部及各省有关文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和降分进档项目,不设院校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二条普通类实行“专业(类)+高校”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
第十三条普通类实行“院校专业组+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院校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在校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到相应专业(类)。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在院校专业组内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类);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做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学校公共外语课只设英语,建议英语语种考生报考,小语种考生慎报,录取的非英语语种新生入学后公共外语课须改学英语。
第十五条各专业不限定男、女生招生比例。
第十六条考生体检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六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收(退)费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民办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608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相关的最新规定执行。
第七章资格复审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主要进行文化课、体检和身份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具有学籍的普通本、专科学生在学制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相应学分,考试合格,颁发相应的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生,颁发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学校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要求、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具体招生专业、招生计划和收费标准以上级主管部门公布为准。学校同时会通过招生简章、招生信息网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山财大街5号
邮政编码:271199
招生咨询电话:0531-75805668
招生监督电话:0531-75786620
招生信息网址:http://zs.ys.sdufe.edu.cn
邮箱:scdyszs@163.com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财经大学燕山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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