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师范学院2025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以下是详细内容: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太原师范学院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太原师范学院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太原师范学院学校标识码:4114010119
第五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六条主管部门:山西省教育厅
第七条学校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街189号(南内环校区)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大学街319号(魏榆校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太原师范学院成立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制订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太原师范学院教务部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条我校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编制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并通过各省(区、市)招办和学校招生网站向社会公布。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我校将预留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1%的招生计划,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使用预留计划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章录取
第十一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招生录取政策,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坚持实施“阳光工程”。
第十二条我校承认各省(区、市)招办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
第十三条我校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计划数和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
第十四条我校所有招生专业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
第十五条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各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以各省(区、市)招办公布为准,我校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进行录取。
第十六条我校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进行录取。进档考生根据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十七条考生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同一专业组内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我校在山西省编制音乐学、音乐表演专业招生计划时,对考生性别、乐器种类等有具体要求,详见填报志愿指南。作曲与作曲技术理论专业只招器乐考生。戏剧影视文学专业根据各省(区、市)招生规定,直接依据考生高考文化课成绩、参考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报考公费师范生计划的考生须具有我省相应地市户籍,录取时分生源地市录取,生源所在地市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山西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条报考优师专项计划的考生须为定向县(区)所在地市生源,录取时按照定向县(区)生源优先原则,先录取定向县(区)生源报考考生,生源不足时,再录取定向县(区)所在地市生源报考考生。录取时生源所在地以高考电子档案中户口所在地为准。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由高到低顺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则按照山西省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录取。
第二十一条高水平运动队录取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规定,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考生,按照我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规定录取。
第二十二条专升本录取按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有关要求及时公布,考生可登陆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六章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太原师范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学校名称:太原师范学院。
第七章学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学费标准按照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和山西省教育厅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8〕293号)以及《关于调整公办高校本科艺术学科学费标准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4〕152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八章其它
第二十六条录取通知书签发人为校长。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有多种奖学金,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根据国家政策通过助学金、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和助学贷款(在生源地解决)等方式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到校办理报到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自愿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有关规定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联系方式
招生网址:https://zs.tynu.edu.cn
电子信箱:zs@tynu.edu.cn
咨询电话:0351-3179196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由太原师范学院教务部负责解释。
标签: 高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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