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考试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考试属于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艺术类专业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含省统考、校考、戏曲类省际联考,下同)中被认定为违规的考生,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进行处理。其中,对在艺术类专业考试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参加高考报名的各阶段、各科成绩(含高考文化考试成绩和所有艺术类专业考试成绩),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凡在校考和戏曲类省际联考中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有关招生高校须及时将其作弊情况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统考由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组织。校考由招生高校自行组织,严格按教育部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戏曲类省际联考由有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戏曲类本科专业招生高校共同组织实施。
有关高校是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高校党委要进一步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健全校内党政部门全面从严治党的责任制度,落实相关工作机制。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办法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审定。学校招生委员会要完善工作举措,指导相关部门履行工作责任,坚决杜绝简单下放、层层转交。严格议事规则和程序,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
十三、加强过程监督管理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全程参与监督,严格落实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建立起分工明确、高效有序、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严禁高校委托个人或中介组织开展考试招生有关工作;严禁高校将审核、考试、选拔等工作下放至学校内设学院或部门独立负责;严禁高校通过各种虚假专业考试方式来圈定合格生源。
各有关高校要按照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和教育部关于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组织有关工作要求,参照有关考务管理规范,细化完善安全保密、命题制卷、考试组织、阅卷评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全流程的管理,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考试组织严格规范,确保考试选拔的公平性和科学性。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及江苏省艺术类考试招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严禁举办任何形式的艺术类专业考试应试培训和推广活动;严禁高校教职工组织或参与上述活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为各种艺术专业应试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自查自纠,已开办艺术类专业考试辅导班的,立即停办;教师参与专业考试相关辅导活动的,立即停止;为培训机构提供培训场所或设施的,立即清理。
其他未尽事宜,按江苏省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意见等规定执行。教育部和我省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标签: 艺考政策
留言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