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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青海高考招生录取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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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章 考生档案

  第六十三条 考生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考)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纸质档案包括《2026年青海省普通高校招生报名登记表》《青海省2026年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青海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加分确认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档案》、高中阶段学籍档案、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记录单、赴省外就读高中审查登记表(附审查登记资料)(前述材料均为原件),及考生与家长户口簿复印件及其他高考资格相关证明材料等。

  赴省外就读考生(含集体办班)的《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综合档案》,由考生就读普通高中学校提供,并由考生6月25日前交户籍所在地考区招考机构装入档案,同时由考区招考机构将考生综合素质档案扫描(PDF格式)后,上传给省考试院,作为高校招生的依据。(注:考生志愿表应由录取高校下载后装入学生高校档案,不在普通高考考生档案内。)

  以上纸质档案由各考区招考机构汇总整理后,统一装入《青海省普通高考考生档案袋》并加封密封条,同时在档案袋封面红框内粘贴档案贴条。档案贴条由省教育招生考试院统一制定,各考区负责打印张贴,贴条内容包含九位考生档案号(编制规则:两位考区代码+一位科类代码+考生号后六位)、姓名、准考证号、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报考考点、考生类别、考生号、照顾条件、加分项目及分值、报考资格类型。

  纸质档案由考生从考区招考机构领取后,自行携带到所录取的高校。凡户籍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考生纸质档案中还应装入考生及家长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加盖迁出地和迁入地公安部门的户籍专用章)。户籍从青海转出后又重新转回的,还要提供从青海转出时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

  第六十四条 省考试院加强考生有关信息的比对校验,并负责进行汇总、整理,确保考生电子档案与纸介质档案或相应信息数据库内容的一致,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并按规定的格式建立考生电子档案库。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考区招考机构负责做好考生纸介质档案中材料复印件与原件的核对工作,对提供虚假材料者,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考试或录取资格。

  第十二章 资格审查

  第六十五条 在青高考报名录取条件,依据“青教招委〔2000〕007号、〔2006〕33号、〔2008〕48号和青招委〔2011〕42号、〔2013〕4号”和“青政办〔2007〕177号”以及“青办发〔2004〕56号、青人才字〔2011〕5号、青组字〔2016〕181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六十六条 高考资格审核贯穿招生录取全过程。凡查实考生高考资格存在问题的,报名阶段取消其报考资格;入学前取消其入学资格;入学后取消其录取资格或注销学籍;毕业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其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限期收回或依法予以没收;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十七条 高考报名资格审查结束后接到的高考资格举报信访件,由各市州高考资格审查专项工作组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查。

  第十三章 信息管理和公开公示

  第六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加强对考生成绩、录取结果等需要阶段性保密信息的保管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学生个人信息安全,教育学生提高防范意识,严防信息泄露或被他人篡改。

  第六十九条 各有关部门、招生高校及相关学校要全面落实高考成绩发布及高校招生宣传工作有关要求,切实做到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及录取信息只能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各高中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通过班级群或家委会等各类方式统计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通过以某数量或质量替代等隐喻方式)公布、宣传高分考生成绩统计信息、录取信息,不得在校外或校内摆放、悬挂、张贴关于高考成绩及录取率的条幅、宣传板等宣传物品。

  各级新闻媒体要规范新闻报道,严禁宣传、报道、炒作有关“高考状元”“高分考生”“清北率”“高考成绩屏蔽生”“成绩排名”“录取率”等敏感话题。

  各地不得以高考成绩对高中学校进行排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高中学校进行高考表彰奖励,不得以高考成绩为标准奖惩教师和学生,不得将升学率与教师评优评先及职称晋升挂钩。

  第七十条 省考试院、各高校和相关中学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公开相关招生信息。省考试院负责公布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高校录取最低分、各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等。各高校信息公开公示按照教育部规定执行。省考试院和各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按照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省考试院和各高校须加强招生信息管理,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第七十一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的院校生源选拔中的政治考核、面试、体检等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做好2026年军队院校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6年招收定向培养军士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2026年公安普通高等院校公安专业在青招生工作的通知》《关于2026年司法行政类院校司法行政警察类专业在青招生生源选拔工作的通知》《关于2026年中国消防救援学院在青招收普通高中毕业生有关事宜的通知》《关于2026年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在青招生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进行,遴选出的合格生源名单在相关单位和省考试院官方网站按相关规定进行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七十二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第36号令)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省考试院组织的普通高考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艺考类、体育类、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考试等类型的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录取高校,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阶段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第七十三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或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考试院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复核,复核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或教育部及有关部门有新要求的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或新要求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青海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解释。

  附件:

  1.青海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批次安排表

  2.青海省202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综合评价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

  3.青海省202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申请表

  4.青海省202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合格考生志愿表

  5.青海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生自愿放弃高考志愿申请表

  6.青海省2026年高考志愿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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