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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青海高考招生录取政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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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有关招生政策说明

  第四十三条 2026年在青招生高校继续编制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继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划线、单独投档。参加民族语文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普通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且民族语文科目高考成绩达到合格线的考生,方可选择填报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

  第四十四条 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招生录取。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实行单列计划、单独投档。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自2026年起,普通民族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我省本科批次各有关高校提档分数线以下80分。考生投档成绩达不到上述分数线要求的,不予投档。

  省外院校普通民族班、民族预科班计划面向全省少数民族考生招生。其中面向六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海南州、海西州、海北州)或青南三州(玉树州、果洛州、黄南州)招生的省外民族预科班计划,仅限六州或青南三州少数民族考生填报,若生源不足,则在第一次征集志愿时将生源范围扩大到全省少数民族考生。

  省内本科院校的民族预科班计划只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和海东市各区县农村户籍及大通县、湟中区、湟源县农村户籍的少数民族考生。其中,报考省内本科院校的藏文民族预科班、蒙文民族预科班计划的考生还应符合第四十三条关于高校民族语言授课专业计划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五条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录取。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招生计划纳入本科批次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只允许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军官局审定的2026年具有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报考资格的考生填报。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班,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应达到我省本科批次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未完成计划不开展征集志愿录取。其余高校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应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分,未完成的招生计划,在当年确认符合报考边防子女预科班资格的考生中公开征集志愿录取。高考投档成绩达到我省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拟报考除重庆大学、湖南大学以外的其他7所高校预科班志愿的,只允许填报其中的1所。

  第四十六条 艺术类招生录取。参加我省艺术类专业省级统考并合格,且达到我省确定的艺术类考生文化课控制分数线(含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的考生依据艺术类投档成绩进行投档录取(成绩计算方式见第八章)。参与艺术类招生计划录取的考生和普通考生在同一时间填报志愿。艺术类考生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第四十七条 体育类招生录取。体育类专业合格考生投档成绩达到我省确定的录取控制分数线后,可填报体育类专业志愿。体育类考生也可报考普通类专业志愿。

  第四十八条 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录取。报考此类专业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参加普通高考统一考试的考生,如已被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则不再参加其他高校的录取。

  第四十九条 强基计划招生录取。通过高校强基计划资格审查的考生,在高考结束后,按照高校要求参加高校组织的强基计划选拔考核,录取阶段严格按照院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强基计划平台”公布的拟录取名单投档录取。强基计划投档录取安排在我省高校招生①段之前完成,由高校调入计划完成录取,不占用我省普通类招生计划。

  第五十条 保送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等有关部门规定,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国家集训队成员、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优秀学生、公安英烈子女、退役运动员等考生具备高校保送资格。高校可以从上述人员中招收保送生,其中公安英烈子女按有关规定只许保送至公安类院校。符合条件的考生可向高校或有关部门提出保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部门及考生所在中学审核确认并通过多级公示后,参加有关高校组织的保送生综合考核。高校根据综合考核成绩和高校选拔要求,确定拟录取保送生名单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被录取。省考试院按照规定程序在高考前对高校拟录取保送生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已确认保送录取的学生不再参加高考录取。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考试院将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及时将保送生录取名册提供相关高校。

  第五十一条 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工作按照中共青海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26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青教试〔2026〕2号)要求执行。被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正式录取的考生,不得参加当年其他类型单考单招及统一高考招生录取。

  第五十二条 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括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三类。2026年我省专项计划的生源范围和报考资格条件是: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和青海油田以外各考区的农(牧)业家庭户籍(不含从省外迁入我省的考生)、在本省中学(西宁市城西区、城东区、城中区、城北区中学<不包括青海省三江源民族中学、果洛西宁民族中学>和青海油田中学除外)实际就读高中三年并具有学籍、在户籍所在地参加2026年高考报名的学生。

  对应考生资格均采用考生申请制,若考生在报名阶段未申请,则在志愿填报期间无法填报相应的专项计划。

  户籍制度改革后,将“农(牧)业家庭户籍”改为“城镇居民户籍”,但其家庭成员仍在从事农(牧)业生产活动的,在提供了“村集体组织成员证”、或旧户口本、或土地经营证、或其他能够足以证明其原始身份证件的,经考区招考机构严格审查认定后,方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省外集体办班但学籍保留在省内的考生,不具备专项计划报考资格。往年被专项计划录取后放弃入学资格或退学的考生,不再具有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分省计划,单列计划、单独投档。高考成绩公布后,由符合资格条件、达到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填报志愿。生源不足时,不得将未完成的专项计划调整为普通计划,须通过征集志愿完成。经征集志愿仍未完成的计划,适当降分录取,确保完成招生计划。

  第五十三条 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计划招生录取。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招生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负责实施,本科4年及教育硕士研究生2年,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方式,为市(州)及以下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被录取的考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厅签订《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毕业后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6年以上。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公费教育费用并缴纳违约金。本研衔接国家公费师范生毕业后均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市(州)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 优师专项计划招生录取。国家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简称优师专项)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补助生活费的方式,为脱贫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校培养优秀教师。

  国家优师专项计划:由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西南大学6所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承担培养,面向全省招生。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在录取后、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和青海省教育厅、农业农村厅签订协议,承诺毕业后到生源所在省份定向县中小学履约任教不少于6年。对拒签协议的录取学生,有关高校应取消其优师专项录取资格。国家优师专项师范生录取后,户籍仍保留在原户籍所在地,毕业后可按有关规定迁入定向就业所在地区。

  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由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承担培养,招生生源为六州和海东市六县区及西宁市湟中区、湟源县、大通县生源,每个地区的考生只能填报定向本地区招生的专业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专项)计划由青海省教育厅统筹,在入学前做好相关协议签订工作,毕业后到录取当年公布的该专业定向地区,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

  “青苗计划”定向培养学生面向全省招生,由浙江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两所师范大学负责实施,考生的高考投档成绩应达到我省本科批次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本科4年,采取在校学习期间免除学费、免缴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的方式,为海西州、海南州培养优秀中小学教师。被录取的考生在获得录取通知书前,须与培养学校、州级教育行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人社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浙江师范大学培养的学生定向安置至海西州州府所在地中小学任教,南京师范大学培养的学生定向安置至海南州州府所在地中小学任教,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8年以上。“青苗计划”定向培养学生未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取得学历学位证书和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证书的,按违约处理,须退还已享受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用并缴纳违约金。“青苗计划”定向培养学生毕业后须履约任教,未履约任教或履约任教期限不足,按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将违约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并及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违约相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履约任务完成前不得到定向市(州)之外从教,不得被招录(聘用)为其他公务人员。

  第五十五条 省内专项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包含省内生态专项、省内乡村振兴专项、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含A类、B类)计划招生录取,由省内本科高校承担。

  对应考生资格均采用考生申请制,若考生在报名阶段未申请,则在志愿填报期间无法填报相应的专项计划。

  省内生态专项计划:只允许三江源生态核心保护区(包括玉树州:玉树市、杂多县、称多县、治多县、囊谦县、曲麻莱县;果洛州:玛多县、玛沁县、甘德县、久治县、班玛县、达日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西州:格尔木市唐古拉山镇)考生报考。该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六州征集志愿。

  省内乡村振兴专项计划:只允许符合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报考资格条件的考生报考。

  省内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民族地区教育高质量发展专项计划分为A、B两类。A类计划面向六州招生,生源范围为在定向州参加高考报名考试的所有考生;B类计划面向全省普通高中学校选修了民族语文地方课程,并参加了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达到合格标准,且在高考报名时选择了“加试民族语文”科目的考生。A、B两类专项计划均采用“3+1+2”(语文+数学+外语+1门首选科目+2门再选科目+政策性照顾加分分值)成绩投档录取。

  第五十六条 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录取。军事、公安、司法、消防、机要、定向培养军士院校招生执行教育部、中央军委、公安部、司法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委的相关规定,录取政治考核、体检、面试合格的高中毕业生,生源选拔工作及具体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第五十七条 定向计划招生录取。高校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院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投档录取,经降分仍未完成的计划,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六省市对口援青定向各州招生计划为定向该地区的普通类招生计划,非定向就业计划,该计划在第一次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将招生范围扩大到全省征集志愿。

  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招生录取。该计划属于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科毕业后须按照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到西藏县级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该计划安排在本科提前批次录取,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本科批次普通类计划提档分数线下40分。已录取的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毕业后由西藏负责安排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生源范围为符合我省高考报名录取资格、户籍在我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报考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计划的考生须填写《青海省2026年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申请表》(样表在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表格下载”模块内下载打印),于该计划正式投档后,按照省考试院或投档高校的要求提交书面申请表,作为高校招生的依据。

  第五十八条 港澳院校内地计划招生录取。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在高考成绩公布后,由上线考生填报志愿,省考试院按考生志愿结合高校招生要求,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未在我省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港澳院校,考生本人可通过登录院校网站等方式自行申请,按照招生院校要求参与自主选拔录取。

  第十章 录取确认与报到注册

  第五十九条 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拟录取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计划。省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省考试院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录取名册在9月1日-30日期间,由录取高校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院校端”(https://zhptgl.qhjyks.com/school)平台自行下载打印。

  第六十条 考生录取通知书由高校负责发放。高校根据省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考生收到高校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后,应登录“青海省教育考试网-数字招考服务大厅-综合管理平台-青海省教育考试业务管理平台考生端”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确认,核实《录取通知书》真伪,防止因虚假招生上当受骗。考生应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的报到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高校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高校同意而逾期未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录取后确定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要及时和录取高校联系,避免因录取高校注册学籍而影响下年度高考报名。

  第六十一条 专升本、空军招飞、残障单招、消防单招等相关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省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第六十二条 省考试院将于8月31日前按规定向教育部上报各在青招生高校在我省录取的所有考生(包括统考、保送、省内外高职院校分类考试录取的考生等)的招生录取数据库。省考试院上报的数据是在青招生高校录取的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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