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实施细则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录取管理,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2026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及《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2024-2035年)》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守正创新、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进一步加强改革创新、深化高考综合改革,严格规范管理,推动考试招生事业高质量发展,确保考试招生工作安全平稳有序,实现“两稳三无”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2026年我省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在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省教育厅部署,由省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省教育厅机关纪委全程参与监督。录取期间,成立青海省2026年高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教育厅主要负责人担任。录取现场根据工作需要成立若干职能小组,招生录取期间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四条 高校招生录取工作认真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和“招生院校录取、招考机构监督”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政策规定,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深入实施“阳光工程”,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科学规范、公平公正。
第五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市(州)、县(区、市、行委)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或承担教育招生考试职责的招委会,下同)负责建立健全考生高考档案,认真履行考生高考资格审查工作职责,落实信息公开和公示制度,开展招生录取政策宣传咨询和志愿填报服务。同时,建立健全信访机制,及时妥善处置招生信访问题。
第六条 各招生类型相应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由省考试院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高校在青招生计划数,进行分科类、分批次、分类型测算,经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教育招生考试专项工作组会议研究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招生章程
第七条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主要依据。高校依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招生章程,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向社会公布。高校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s://gaokao.chsi.com.cn)“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上公布,供考生及相关人员查阅。考生也可以通过青海省教育考试网(https://www.qhjyks.com)首页底端“友情链接”中的“常用网站”专栏,链接“阳光高考”平台。
第八条 招生章程是高校招生录取的主要依据,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编制办法,专业教学培养所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办理程序,学历学位证书颁发院校名称、证书类别及相关说明,招生咨询联系电话、官方网址,以及其他招生须知事项。
第九条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及高校招生宣传负面清单等有关要求,在高校本科招生章程(含招生简章)以及对外公布的招生计划中,不得出现未经批准的长学制、3+4贯通培养、本研(或本硕、本博、本硕博)贯通(或衔接)、本硕博(全学段)一体化、本科直博、推免(保研)比例等涉及研究生招生培养类表述。
在普通高校招生宣传材料、广告物料、线上线下宣讲活动中,不得出现以上口头或文字表述。如确有必要描述涉及研究生阶段培养方案的,应依据学校批准的培养方案,按照学籍学历管理规定及研究生推免工作有关规定,以规范的政策语言客观描述学生升入研究生阶段的资格条件、转段要求、录取标准及其他限制性条款,明确告知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避免学生、家长产生歧义甚至引发纠纷。
第十条 各高校党委要落实招生工作主体责任,认真研究审定本校招生的各类宣传材料,要对招生宣传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对中介机构、网站和相关学校违规发布招生录取信息、擅自转载招生录取政策规定、发布虚假招生广告,误导考生填报志愿、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等行为,省级教育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一条 经教育部批准(或备案)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高校,根据教育部汇总公布的年度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在所属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内,按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安排的通知》(教学司函〔2026〕19号)文件要求及招生章程确定的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办法编制、调整、执行本校在青分专业招生计划。在青招生高校及专业的选考科目要求要严格按照《青海省教育厅关于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通知》青教综〔2023〕31号执行,原则上不得在招生当年临时变更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
第十二条 省考试院依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与在青招生高校核对、汇总分专业招生计划及其说明,编印《2026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在青招生录取计划及专业目录》,在高考成绩公布后及时统一向社会公布本年度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计划的管理规定,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汇总、审核、调整、执行等均通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未经教育部安排和省教育厅计划编制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院校招生计划,一律不予安排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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