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农业职业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章程制定政策依据
为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结合本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招生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国标代码、教育主管部门
1.学校名称: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2.国标代码:4111012448
3.教育主管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第三条学校层次、办学类型、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1.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2.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
3.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修学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北京农业职业学院专科毕业证书。
第四条办学地点
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稻田南里5号(长阳校区)
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二拨子2号(清河校区)
北京市海淀区香山普安店29号(香山校区)
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46号(北苑校区)
第五条招生依据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领导机构
学校设有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学校高职(专科)生招生工作。
第七条实施机构
学校教务处是招生的实施机构,负责高职(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监督机构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招生监察机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招生计划分配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北京市高校招生考试委员会的政策方针,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办学条件,编制并报送招生来源计划。招生计划及专业报考要求以各省级招生机构公布为准。
第十条计划数使用
学校2026年度将在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安徽、山东、河南、福建等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安排招生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我校无预留计划数。
第四章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录取规则1.调档比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录取批次、调档比例以当地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公布政策为准。
2.录取规则:依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主管部门所公布的专科批次最低录取控制线,按高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进行录取。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未完成的计划将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仍不足可将剩余计划调剂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份。未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在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将按照考生分数由高到低择优录取非第一志愿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考生,直至完成招生计划。若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将征集志愿。考生不服从调剂的,作退档处理。
3.政策性加分:符合国家教育部规定的照顾录取条件的考生,其增加投档的分数计入总成绩;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4.高考改革省份相关要求:对于实行“选考科目”和招生改革试点省份考生,按照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工作文件规定执行。
5.其它规则:录取无男女比例和往届生限制。
第十二条专业录取的特殊要求
1.语种要求:不限考生报考外语语种。学校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
2.体检要求:体检信息表明患有色盲、色弱的考生不宜报考动物医学、动物医学(医学动物实验)、宠物医疗技术、畜牧兽医、畜牧兽医(运动马驯养与疾病防治)、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生物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健康、生物产品检验检疫等专业;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病毒携带者不宜报考食品质量与安全、药品生物技术、食品检验检测技术、食品营养与健康、生物产品检验检疫等专业。体检标准以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共同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为依据。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三条收费标准
普通类专业学费为6000元/生/学年;涉农类专业免收学费。
2026年涉农类招生专业有:园艺技术、园林技术、林业信息技术应用、动物医学、宠物医疗技术、动物医学(医学动物实验)、畜牧兽医、畜牧兽医(运动马驯养与疾病防治)设施农业与装备、现代农业装备应用技术。
住宿费750-1200元/生/学年(按照实际入住宿舍楼的标准收取)。
第十四条学生资助政策
按照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大中专学生生活物价补贴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10]40号)文件规定,凡在我校就读的学生,农学专业每月每人发放200元生活物价补贴,普通专业每月每人发放60元生活物价补贴;学校设置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内设校长奖学金、学校奖学金和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奖励;新生入校报到时开辟有绿色通道;为家庭经济困难提供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奖助学金及学费减免工作由学校学生工作部按照上级相关政策评审公示进行。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新生报到及入学资格复查要求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复查,如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弄虚作假、违纪舞弊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相关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咨询电话、网址
招生咨询电话:010-89909885、89909890
学校网址: https://www.bvca.edu.cn/
第十七条本章程解释部门
本章程由北京农业职业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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