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信息安全和信息公开
67.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各校要切实增强高校考试招生信息安全意识,加强考试招生信息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严格落实信息系统等级保护相关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体系,加强对重要设备、信息系统和网站的监测和运行维护,保障数据信息安全。
68.要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压实信息安全责任,将信息安全任务和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实提高防篡改、防窃取、防瘫痪、防病毒、防攻击能力。加强信息安全检查,聘请专业机构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评估,及时堵塞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隐患。
69.在高考报名、评卷、志愿填报和录取工作期间,积极协调或联合当地网信、公安、工信等有关专业机构,对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测,对出现的异常情况要及时研判,快速处置。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加强系统和数据备份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70.严格考生信息管理,通过严格工作权限、定期校验等措施,严防信息泄露和篡改。发挥高中阶段学校主阵地作用,加大对一线教师、考生和家长的培训力度。加强考生志愿填报账号发放和志愿确认等环节管理,保障考生自主填报权利,指导考生妥善保管个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盗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和教师不得代替或干预考生填报高考志愿。
71.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公布有关招生政策、招生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各录取批次高校的投档分数线、各录取批次高校未完成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公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职教高考免试、加分考生名单及其条件情况、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等。各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中学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高考报名名单、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名单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
72.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名单。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所在中学(或单位)和班级、享受照顾政策类别、相关佐证材料、审核单位、审核人员名单(包括评委、裁判)、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
73.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4.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只能将考生的报名信息、高考成绩、名次以及录取信息提供给考生本人及有关投档高校,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学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75.各级各类学校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绩、名次等信息。各地不得公布、宣传、炒作或变相炒作高考“状元”“升学率”“上线率”“录取率”等内容,不得在网上发布或在校园张贴不利于引导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考试标语。加强舆情监控,防止助考犯罪、招生诈骗、虚假宣传等有害信息传播。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高校、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在招生信息公示和考试、录取期间,必须向社会公开考试招生违规举报信箱、电话及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信访条例规定及时调查处理举报问题。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76.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考试招生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组织选择性考试科目试题的命制工作;负责我区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外语口试等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本地区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考试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区内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7.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关于考试招生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及自治区教育厅、招生考试院关于高考工作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方案。
(2)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卫生防疫、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
(3)负责组织本辖区内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并指导考生参加报名、考试和填报志愿。
(4)高考期间设立高考指挥部,统一调度指挥,快速处理高考中出现的各类突发、偶发事件,为考生提供合理便利服务,保护考生和涉考人员的正当权益。
(5)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
(6)实行市、县、中学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的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配合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78.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考试招生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和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教育考试评卷等工作,支持有关招生管理部门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11)强化招生录取监督。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维护良好招生秩序。健全校内招生廉政风险防控体系,完善多部门参与、互相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招生部门、招生工作人员(含外派招生宣传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12)加强与中学的育人衔接,帮助学生加强对学科专业、科技前沿的认识,引导学生树立远大理想,积极服务国家和区域重大战略需求。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79.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严格遵守高校招生“十严禁”“30个不得”等纪律,加强考生报考资格、投档资格和录取资格审查,严禁以“预科班”“跟读”等名义提前招揽生源。自治区教育厅会同教育纪检部门加强对属地高校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
80.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81.保送生、强基计划、高水平运动队、外语口试、体育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艺术类专业全区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职教高考等普通高校招生录取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其违纪违法行为的处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82.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细则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83.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生源所在地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84.部分高校单独考试录取、强基计划招生的院校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院校(专业)、体育院校(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以及高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办法,按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规定执行。
85.我区高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我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6.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7.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订补充办法或实施细则。
88.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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