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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26年高考招生政策发布

来源:广西招生考试院

  六、招生章程

  26.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是高校开展招生工作的依据。高校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区属院校的招生章程须经高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核定并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备案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7.招生章程的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办学层次(本科或专科,专科学校注明高等职业学院或高等专科学校),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是否为独立学院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思想品德考核及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28.招生章程中关于涉外办学有关内容。只能对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等学历教育中外合作办学进行说明,其他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高校与境外高校自行签订培养合作协议的涉外办学内容(包括双学位、交换生、出境交流、专升本衔接培养、研究生衔接培养等),不得写入招生章程,不得单独设置方向。

  29.关于高校专项计划。自2026年起,高校专项计划不提前报名、不发布简章,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录取方式跟普通类基本一致,但高校可提出分数线要求。有关高校要在章程中明确表述“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如确需另提成绩要求的,可表述为“报考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其投档成绩应达到所在省(区、市)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未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为普通一批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之上一定分数,具体要求以所在省(区、市)公布的计划信息为准”。

  30.关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可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但不宜作为专业录取的参考。

  31.关于招生代码。鉴于教育部明确了高校10位院校标识码,招生章程中不得出现5位招生代码。确需说明的,应列出教育部明确的院校标识码。

  32.招生章程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1)除经批准的长学制专业外,不得出现关于研究生培养阶段的内容,如免试推荐研究生比例、本硕博连读或贯通、本研贯通等违规承诺录取相关或相似表述。

  (2)除军事、国防和公共安全等部分特殊院校(专业)外,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得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作统考外语语种限制,确有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需要的,可在章程中简要说明原因并提醒考生谨慎报考,但不能做出限制报考的要求。

  (3)除公安、军队等特殊院校(专业)有明确招生工作规定外,不得对年龄、婚姻状况等进行限制,不得对应往届生区别对待。

  (4)除国家规定情形外,高校不得作其他限制,不得要求考生成绩达到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等分数线要求,不得提前组织考生面试、测试、体检,并作为录取依据。

  (5)不得在招生章程中出现调整科类计划的表述,应严格执行各省具体工作安排。

  (6)不得使用“985工程”“211工程”等名称,不提“一流大学”建设高校,统称“双一流”建设高校。

  33.在高考综合改革省(区、市)招生的高校,要按有关要求,确定招生专业(或专业类)对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选考科目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34.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生源省份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自治区教育厅核定。

  35.院校招生章程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布。

  七、批次与志愿

  36.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分批次依次进行,共设5个批次,每个批次下设置若干小批次,每个小批次下设置若干“院校专业组”志愿。考生的选择性考试科目须符合报考院校专业组的选择性考试科目要求,方可填报相关志愿。职教高考的批次与志愿按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做好我区2026年高等职业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桂教职成〔2025〕41号)执行。

  37.同一高校、同一学历层次、同一招生类型的招生计划原则上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高校中外合作办学专业须与高校在同一地区招生的其他专业安排在同一批次录取。

  38.严格控制提前批次录取高校和专业。除军事、公安、飞行学员、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部分艺术体育专业、航海类等艰苦专业、全国重点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以及其他经教育部批准的特殊高校(专业)、有关高校综合评价招生等教育部规定可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的情况外,其余高校和专业一律不得安排在提前批次录取。高校相关专业的录取批次安排与上一年度有变化的,自治区招生考试院应事先与高校沟通协商。

  八、计划管理

  39.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40.高校要在主管部门指导下,聚焦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业行业需求,结合自身定位、办学条件、就业状况等,建立完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办法,进一步优化学科专业布局和招生计划安排,着力提高人才培养适配程度。高校编制的来源计划中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

  41.高校要优化招生工作方案,原则上按专业开展招生,严控大类招生的数量和规模。在实行院校专业组投档的省份,进一步优化专业组设置,将关联度高、培养要求相近的专业编入同一专业组,合理控制同一专业组的专业数量,提升考生专业志愿满足率。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及时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42.定向计划。高校经向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并经教育部核准备案,可面向部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人单位安排少量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高校须与定向就业单位签订符合有关规定的协议书。严禁虚假定向或利用定向就业招生向考生收费。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应面向全区招生。

  43.预留计划。安排跨省(区、市)招生的本科高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可以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数不得超过教育部下达本校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凡有预留计划的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时,高校须将预留计划数及其使用原则等向社会公开。

  44.自治区招生考试院负责收集、整理、编制招生计划信息,并于开始填报志愿前予以公布。公布的计划信息包括学校代码、学校名称、学校招生总数、专业代码、专业名称、专业招生数、科类、学历层次、学制、计划形式等。

  45.高校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会议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高校调整计划应在有关省份录取批次投档前投放,并由省级招办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调整后的计划数、考生志愿及分数进行投档。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或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严禁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46.高校招生来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在征得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的同意后,一律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进行。高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须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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