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是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对在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的本科毕业生,颁发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普通本科学历证书;符合学校学位授予有关规定的,颁发相应学位证书。学校校址是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通道北路56号。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纪委书记和副校长任副主任,主要职能部门负责人、各学院院长组成的学校本科招生工作委员会,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在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方面履职尽责。
第六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呼和浩特民族学院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设在教务处,具体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七条 学校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份高考人数、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结合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情况,综合分析,确定本校分省来源招生计划。学校不设置预留计划,一次性将招生规模计划全部投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在教育部领导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录取。
第九条 学校在非高考综合改革省份,按照理工类、文史类分类设置计划。在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省份,按其高考改革方案相关规定设置计划。
第十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为100%。
第十一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按“分数清”录取规则,学校根据生源省份的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各专业志愿之间无级差。当考生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对于服从专业调剂的,将依据《呼和浩特民族学院2026年招生录取专业组内调剂实施细则》调剂录取到目前尚有空余计划的专业(不符合相关专业录取要求的不予录取),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投档考生,学校将予以退档处理。
第十二条 学校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投档成绩相同考生先后顺序时,先执行国家规定的相关优先录取政策,再按各省同分择优投档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给予相关考生的全国性加分项目和分值。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加分不得超过20分。经学校认定且各级公示合格的各类特殊类型招生入选资格考生,按照国家相关招生政策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录取办法以已公布的相关简章为准。
第十五条 报考翻译(蒙古语)专业和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蒙古语言文学)专业的考生,须参加省级统一组织的蒙古语文科目考试。
第十六条 英语专业和翻译(英语)专业的考生,应试语种为英语;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日语,请其他语种考生谨慎填报。
第十七条 考生体检标准要求按教育部、原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其有关补充规定执行。考生应根据本人身体状况,参照相关规定,从录取、学习、从业和未来发展的角度考量,谨慎填报专业志愿。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不得报考以下专业:美术学、产品设计、服装与服饰设计。
第十八条 音乐类专业考生的声乐、器乐种类必须符合专业方向或备注中的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对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所报专业学习、生活能够自理的残疾考生,予以正常录取。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学校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4200-4600元/学年;体育类7200元/学年;艺术类7500-9600元/学年。住宿费标准:1000-1100元/学年。
第二十一条 招生工作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确保招生章程、招生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事件违规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信息按规定公开。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公布后,如遇部分省份高考招生政策调整,学校将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制定相应的录取政策,并另行公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官网为:https://www.imnc.edu.cn/,招生信息网址:https://www.imnc.edu.cn/zs/,E-mail为:jwc@imnc.edu.cn,咨询电话:0471-6585247.举报电话:0471-6585097.电话接听时间:工作日8:30-12:00.14:30-17:30.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及个人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任何以呼和浩特民族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呼和浩特民族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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