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师范学院2026年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陇南师范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实施,依法规范招生流程,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甘肃省教育厅有关高考招生录取工作的政策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普通本科、高职(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名称:陇南师范学院
英文名称:Longnan Normal University
第六条 学校代码:4162011806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普通本科、专科
第九条 学制:普通本科四年制、专科三年制
第十条 学历与学位规定: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本科毕业生颁发陇南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证书;专科毕业生颁发陇南师范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毕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年度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招生宣传、录取等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全程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依据甘肃省教育厅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结合学校实际办学条件、学科专业设置和毕业生就业去向落实率、近年来计划编制及执行情况等,科学合理地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第十五条 本科预留计划数不超过学校本科招生计划的1%,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位次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的使用由学校招生委员会按照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学校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00%,若平行志愿投档生源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对于实行非平行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志愿考生,如符合条件的非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仍不足,按照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的统一安排征集志愿。如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计划,将按照招生计划管理规定对计划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统一组织下进行,录取工作全部通过计算机远程网上进行。按照“学校负责,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录取时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一)患有传染性疾病、精神性疾病、血液病、心脏病、高血压等无法完成学业的疾病及学习不能自理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二)患有下列疾病者,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
1.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食品检验检测技术、园林技术、农业生物技术、学前教育、体育教育等专业。
2.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美术学、艺术设计。
3.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到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不能录取到学前教育专业。
(三)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对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学校不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院校专业录取规则
(一)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省份,学校普通类专业按照投档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从高到低确定投档位序,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专业志愿分配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如考生投档成绩相同,则按考生同分排位顺序录取;如同分排位也相同,则按照生源省份招生主管部门投档成绩排序办法执行)。当普通类专业考生成绩无法满足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根据考生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以专业组为投档单位进行招生录取的省份在组内专业进行调剂);如果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考生须符合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其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将作为调剂专业录取时的参考和依据。
(二)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规则:
学校艺术、体育类各专业文理(历史类/物理类)兼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分别公布招生计划。学校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方式按照甘肃省教育考试院下发的甘肃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相关政策实施。录取时,根据艺体类考生综合排序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当排序成绩相同时,首先比较文化课成绩(不含政策性照顾加分)高低,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录取,录满为止。
第二十二条 当投档生源不足时,学校招生计划调整将按照教育部和相关省级招生部门的招生计划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小学英语教育专业只招收英语语种考生。非外语专业的公共外语课程只提供英语教学,建议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有关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加分成绩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配。
第二十五条 录取结果将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要求及规定形式予以公布。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困难资助
第二十六条 收费标准:学校学费和住宿费的收取,根据属地原则,执行甘肃省发改委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普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哲学4700元/生/学年、经济学4800元/生/学年、法学4700元/生/学年、教育学4700元/生/学年、文学4700元/生/学年、历史学4600元/生/学年、理学5200元/生/学年、工学5600元/生/学年、农学5300元/生/学年、管理学4600元/生/学年、艺术学8100元/生/学年(详见甘发改价格[2026]184号)。学校普通本科各专业的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具体以培养方案学分换算后学费标准为准,原则上不高于以上收费标准。
职业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高职(专科)专业学费标准:普通类专业学费4500元/生/学年,艺术类专业(舞蹈表演、艺术设计)学费5000元/生/学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住宿费标准:六人间900元/生/学年(详见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
学费和住宿费收费标准如有变化,按照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甘肃省财政厅最新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助困、奖优政策
为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学校建立了以“奖、助、贷、补、勤、减、免、缓”及 “绿色通道”为主的“八位一体”学生资助体系,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凡被我校正式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在校期间均有机会享受以下各类奖学金和助学金:
(一)国家奖、助学金:按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和评选条件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其中:国家奖学金(10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国家助学金(一等4900元、二等3700元、三等2500元)。
(二)综合奖学金:为鼓励品学兼优积极上进的学生,设立综合奖学金。奖项按学年分等级评审,奖金900—2000元。
(三)单项奖学金:在省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主办的竞赛活动中获得奖项的学生,均可申请学校单项奖学金,奖金600—3000元。
(四)筑梦奖学金:按照甘肃省教育厅下达的指标和评选条件评审,每学年评定一次,奖金4000元。
(五)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校受理并协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办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六)勤工助学: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计发酬金予以资助。
(七)临时困难补助: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发放临时困难补助,根据困难程度不同,补助金额500—3000元。
(八)服兵役学生国家资助: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700元。
(九)绿色通道: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新生开通绿色通道,帮助其顺利入学,对特殊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资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从事招生及宣传工作,对假冒陇南师范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联系方式
学校地址:甘肃省成县河东区建设路
邮政编码:742500
联系电话:0939-3203309(招生办公室)
0939-3201436(学校办公室)
传真:0939-3201436
学校网址:http://www.lntc.edu.cn
电子信箱:lnsyzsbgs@lntc.edu.cn(招生就业处)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2026年陇南师范学院普通本、专科招生录取工作,由陇南师范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标签: 高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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