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政法大学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甘肃政法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甘肃省关于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甘肃政法大学,学校标识码为4162011406.学校是甘肃省省属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具有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三条 学校现有安宁校区和新区校区两个校区。
安宁校区地址: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新区校区地址:兰州新区职教园区贺兰山大道北段299号。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在各省(区、市)招生主管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开展。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学校招生类型包括普通类、艺术类,以及地方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专项招生。
第六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并取得相应学分的,颁发甘肃政法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达到学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的,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校长负责的本科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和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
第九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本科招生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为:
通讯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6号
招生电话:0931-7660023、0931-7601433
学校网址:www.gsupl.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s://bkzs.gsupl.edu.cn
邮箱地址:zfzb@gsupl.edu.cn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录取
第十一条 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根据学校办学实际、生源情况以及历年计划执行情况等因素,科学编制来源计划。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最终公布的为准。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投档比例。实行平行志愿方式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5%以内。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投档比例原则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三条 对进档考生,学校执行“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录取规则,根据考生投档分数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并确定专业。确定专业时不设专业级差。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四条 学校在进行录取和确定专业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若考生投档分数相同,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
若考生所在省份未提供同分排序细则,学校同分排序规则为:文史(历史)类考生依次比较历史(文科综合)、语文、数学和外语成绩;理工(物理)类考生依次比较物理(理科综合)、数学、语文和外语成绩。
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教育部及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六条 监狱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三个专业招生的体检审查标准为:裸眼视力任何一眼不低于4.0 ,男性考生身高1.70米以上,女性考生身高1.60米以上;无纹身、无色盲、色弱;无口吃;未婚,年龄在22周岁以下(2004年9月1日及以后出生)。学校不单独组织面试和体能测试,体检审查标准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使用考生所在省(区、市)艺术类专业统考(联考)成绩,依据高考文化课成绩和省级统考成绩按比例合成的综合成绩排序从高到低录取,综合成绩计算办法按照当地招生主管部门规定执行;若综合成绩相同且无位次,依次比较专业课成绩、高考文化课成绩、语文、外语和数学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第十八条 法学(汉藏双语方向)专业仅在甘肃省招生,报考该专业的考生除满足甘肃省规定的报考条件外,还须同时具有汉语文和藏语文成绩,否则不予录取。
第十九条 英语、翻译专业只招收英语考生,其他专业不限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课程语种有英语、日语和俄语,其余语种考生谨慎报考。
报考法学(涉外法治人才协同培养创新基地班)、英语和翻译专业的考生,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外语单科总分的67%(150分制不低于101分)。
第四章 收费标准和资助
第二十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严格执行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核定的收费标准。
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甘发改价格〔2026〕184号)规定,我校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为:经济学门类专业4800元/学年、法学门类专业4700元/学年、文学门类专业4700元/学年、管理学门类专业4600元/学年、工学门类专业5600元/学年、艺术学门类专业8100元/学年。
学校根据《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精神,建立学费浮动调整机制,在基准学费基础上,对法学、知识产权、社会工作、信息安全等4个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学费上浮不超过10%;对侦查学、政治学与行政学、公共事业管理、会计学、工商管理、英语、刑事科学技术、安全防范工程、环境设计等9个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专业学费上浮不超8%。
各专业收费标准以各省份招生考试部门公布的招生专业目录中备注的学费为准。
预科班学生入学第一年按15000元/生标准收费,预科期满取得正式学籍后,依照所学专业学费标准收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住宿实行公寓化管理,根据《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甘肃省财政厅关于我省高等中职院校收费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2016〕1133号),我校住宿标准如下:
6人间:900元/生・学年;
4人间:1100元/生・学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完善的多元资助体系。
在校期间品学兼优的学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10000 元/生・学年)、国家励志奖学金(6000元/生・学年)、学校综合奖学金(一等2000元/生・学年、二等1000元/生・学年、三等600元/生・学年);在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精神文明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获评单项奖学金,奖励金额300—5000元不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通过新生绿色通道便捷入学,按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最高20000元/生・学年)、国家助学金(平均3700元/生・学年,分2500元、3700元、4900 元三档)、校内勤工助学(标准12元/小时)、学费缓交及减免、临时困难补助(1000—10000元)等资助项目,保障顺利完成学业。
第五章 其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体检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后经确认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假冒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其他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简章与本章程相冲突的,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适用于学校2026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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