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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

  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综合评价招生简章发布,详细如下: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苏教考〔2026〕4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高考招生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模式,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继续在江苏省内开展综合评价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招生对象

  热爱祖国、品德优良、身心健康,已参加江苏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综合素质优秀,在所在中学学业成绩名列前茅(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招生专业及计划

  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综合评价招生计划不超过282人(本年度招生专业和计划最终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学校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设置如下,考生选考科目必须符合填报专业(类)的选考科目要求。

首选科目

再选科目

招生专业(类)

计划数

历史

不限

财务管理

4

社会学

6

行政管理

8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8

小学教育(师范)

5

学前教育(师范)

6

教育学

8

古典文献学

4

英语(师范)

2

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德语、法语、朝鲜语、意大利语、翻译)

12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

14

历史学(师范)

3

历史学类(文物与博物馆学、考古学)

8

旅游管理

8

历史

地理

地理科学(师范)

3

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创新实验班)、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3

物理

不限

财务管理

4

应急管理

6

国际经济与贸易

5

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

6

教育技术学(师范)

6

英语(师范)

2

外国语言文学类(俄语、德语、法语、朝鲜语、意大利语、翻译)

5

新闻传播学类(新闻学、广告学、网络与新媒体)

4

旅游管理

2

物理

地理

地理信息科学

2

地理科学类[地理科学(创新实验班)、自然地理与资源环境、人文地理与城乡规划]

6

物理

化学

化学(师范)

2

化学

8

材料科学与工程

10

测绘工程

12

生物科学(师范)

2

生物科学类[生物科学(国家理科基地班)、生物技术、生态学]

8

能源动力类(能源与动力工程、能源与环境系统工程、能源服务工程)

14

自动化

2

电子信息工程

2

环境科学与工程类(环境工程、环境科学)

20

海洋资源与环境

14

食品科学与工程

12

生物工程

12

合成生物学

14

 

  注:本年度招生专业和计划最终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三、报名程序

  (一)报名时间

  4月30日至5月10日(5月10日17:00报名系统关闭)

  (二)报名流程

  考生须在规定报名时间内登录综合评价报名系统(http://bm.chsi.com.cn),网上报名并上传相关材料,包括:

  1.申请表。报名完成后由报名系统生成打印,所有页均须考生本人签字、所在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高二、高三年级3个学期期末成绩、排名以签字盖章申请表填报信息为准,年级排名及人数均须按照中学普通类同首选科目学生的年级排名及人数填写。

  2.综合素质优秀证明材料,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上传。

  3.《南京师范大学2026年综合评价招生考试诚信承诺书》(见附件2),须考生本人签名。

  4.《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材料公示证明》(见附件3),须所在中学校长签字并加盖中学公章。

  5.考生有效期内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正、反面。

  上述材料均须原件扫描或拍照后按报名系统要求上传并提交,学校不接收纸质材料,未按要求完成报名或材料不符合要求者,报名无效。

  考生和所在中学须对报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中学应对申请报名的考生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好公示。对于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考生,一经查实,将被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即取消其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四、选拔程序

  (一)资格审核

  1.资格初审

  学校根据综合评价招生报名条件,对考生报名资格进行初审。

  2.材料审核

  对于符合报名资格的考生,学校组织学科专家结合考生高中阶段学期综合排名、综合素质优秀证明等材料进行评审,择优确定获得考核资格考生名单。

  审核结果将于5月25日前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考生也可以通过报名系统查询初审结果。

  (二)确认考试及缴纳费用

  初审通过取得学校考核资格的考生须在6月1日17:00前在报名系统进行网上确认及缴费,综合评价招生测试费标准为人民币60元/人。确认及缴费成功后,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于报名系统中自行打印准考证。逾期未确认及未缴费者将视为自动放弃报考资格。

  (三)考核相关安排

  学校考核方式为面试,初步安排在6月14日,具体安排见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相关通知及准考证。

  (四)

  学校根据考生面试分择优确定考生入围名单。入围学生数原则上不超过学校综合评价招生计划数的5倍,入围考生将根据学校相关录取政策择优录取,计划录满为止。

  入围名单经学校审定后,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公示,并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经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享受相关录取政策。

  五、录取政策

  (一)凡获得我校2026年综合评价招生入围资格的考生须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简称高考),高考投档分不低于相应特殊类型招生控制线。考生须根据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要求,在高考志愿填报系统“综合评价招生”专栏中填报综合评价招生专业志愿,其专业志愿须在学校综合评价招生专业范围内并且满足选考科目要求,同时符合《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章程》相关规定,否则不予享受综合评价录取政策。

  (二)我校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等的有关规定执行。

  1.患有《指导意见》第一部分所列“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六大类疾病的考生,学校所有专业均不予录取。

  2.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不能录取的专业:化学、生物科学类、生物工程、考古学、食品科学与工程、环境工程、学前教育。

  3.色觉异常II度(俗称色盲)不能录取的专业:除同轻度色觉异常外,还包括地理科学专业。

  4.单色识别不全不能录取的专业: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蓝、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或不能准确在显示器上识别红、黄、绿、蓝、紫各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数码、字母者不能录取的专业,同轻度色觉异常和色觉异常II度列出专业。

  5.以上专业加注方向、属性、办学形式等内容后,体检要求不变。

  (三)进档考生按综合成绩由高到低排序,结合本人填报的专业志愿进行录取并安排专业,专业间不设级差,计划录满为止。对于综合分相同的进档考生,依次按投档分、语文数学两科之和、语文或数学单科最高成绩、外语单科成绩、首选科目单科成绩、再选科目单科最高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择优录取并安排专业。在招生计划内,调剂录取安排在最后处理,优先安排可以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即专业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阶段处理。考生的综合素质档案材料作为学校安排考生调剂专业志愿的重要参考。

  综合成绩满分为100.具体计算方法为:综合成绩=(高考投档分÷高考满分)×85+(学校面试分÷面试满分)×15(结果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六、领导及监督机制

  (一)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综合评价招生试点工作。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二)学校严格落实高校招生“阳光工程”各项要求,坚持程序公开、竞争公平、选拔公正的原则,认真做好综合评价招生工作。学校纪检监察机构对综合评价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接受社会投诉。

  (三)考生就读中学(或原毕业中学)须为参加我校综合评价考试报名的考生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做好公示。对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学生,一经查实,即取消其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

  (四)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或社会其他人员,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规违纪的党员和公职人员,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联系方式

  报名系统:http://bm.chsi.com.cn

  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网:http://bkzs.njnu.edu.cn

  招生办公室微信公众号:南师招生(nsdzsb)

  招生咨询电话:025-83720759

  监督电话:025-85891511

  邮箱:benkezhaoban@njnu.edu.cn

  通讯地址:南京市栖霞区文苑路1号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笃学楼)

  邮政编码:210023

  八、其他

  (一)学校全面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坚持以学生为中心,建立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和“绿色通道”等多元融合的保障机制,构建发展型资助育人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二)南京师范大学未委托任何机构或个人代理综合评价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受骗;

  (三)本招生简章由南京师范大学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我校2026年本科生招生章程;

  (四)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标签: 综评招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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