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录取标准为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且不得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20分。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关于做好2020年普通高等学校民族预科及贫困地区民族专项招生工作的通知》(教民函〔2020〕1号,以下简称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后,师范类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其他专业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招生院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5.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民族班录取时,投档成绩包含考生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三)预科招生
1.少数民族预科
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和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函〔2020〕1号文规定执行,其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数民族考生,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相应录取批次内进行,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相应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考生须具有连续三年以上当地正式户籍,即户籍2022年8月31日以前已在当地),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该校在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院校专业组(预科、民族班、定向就业招生除外)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
民族预科班招生计划属于国家指令性非定向就业计划,录取考生本专科毕业后自主就业升学,鼓励回生源所在地或民族地区工作。
2.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原总装备部边远基地本科预科)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原战略支援部队政治工作部规定,四川大学国防科研试验基地预科班招收我省符合有关报考条件的考生,其降分标准为可在我省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基础上降低90分。
3.“民族语言授课为主”预科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预科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相应民族语言类别的最低调档分数线以下80分;若有关高校未在“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招生,录取标准则不低于“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本科批次相应民族语言类别控制分数线以下80分。
4.边防军人子女预科
边防军人子女预科招收经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教育部审定合格的边防军人子女考生。重庆大学、湖南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我省特殊类型录取控制分数线,西华大学、桂林电子科技大学边防军人子女预科考生的高考文化成绩应达到我省普通类本科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下60分。
5.预科投档时,考生不享受任何录取照顾政策加分。
十三、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下达的专科生源计划的省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和海军招飞、军事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分别在7月15日、7月30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生考试机构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生考试机构确认后,由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生考试机构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省教育考试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发布渠道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在高校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严禁高校为未报到考生注册学籍。
(五)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应协助做好工作。
(六)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高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四、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一)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法律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主管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省招考委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武术及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省教育考试院或教育主管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考试院或者教育主管部门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五、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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