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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2025年高校招生工作规定_内蒙古高考招生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发布,以下是详细内容:

为做好我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22〕18号)等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推进落实《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校考试招生和录取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坚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报名

(一)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指导各盟市、旗县(市、区)(以下简称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认真履行考生报名资格审核工作职责。各盟市、旗县招生考试机构根据报名条件,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考生报名、资格审核、信息采集等工作按照《关于做好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4〕23号,以下简称《报名工作通知》)和《关于印发<2025年内蒙古自治区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报名信息采集办法>的通知》(内教考信〔2024〕1号,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办法》)执行。考生在报名信息确认过程中,务必仔细核对并签字确认。如因填报信息不属实、核对不认真或委托他人代签字而导致信息错误,进而影响考试、录取、学籍学历注册以及个人档案审核等相关事宜的,责任由考生本人自行承担。

(二)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在报名、体检、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阶段的诚信教育和警示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填写内容、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承诺本人参加考试招生时遵守有关管理规定。考生不得在我区和其他省(区、市)同时报名参加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

报名结束后,旗县招生考试机构要对随迁子女考生和户籍从区外迁入我区考生,以及教育部反馈的重复报名考生和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含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再次进行报名资格审核,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按规定处理。

二、考生档案

(一)我区高考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

(二)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考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三)各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依据《信息采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制定考生信息采集和审核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和确认制度,明确信息管理责任人,现场确认时要逐项审核《预报名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需要其他相关部门审核确认的内容是否完成确认等,保证考生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以及安全保密。

(四)按照《关于做好我区2015年普通高考考生纸介质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内教招考普〔2015〕22号)、《报名工作通知》和《信息采集办法》要求,考生纸介质档案包含如下材料:档案袋、预报名表、报名登记表、符合政策性照顾项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和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在高中阶段的档案(或人事档案)。

考生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的学校或单位建立,并对其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所在学校或档案管理单位领取经密封并加盖密封章的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报到时交至录取高校。各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有关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应主动联系考生,督促被录取的考生办理纸介质档案(或人事档案)的领取手续。不得将未经自治区教育考试院核准录取的考生档案提供给高校或个人。

(五)高校应妥善保存高考录取阅档期间所下载的考生电子档案。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介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介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介质档案。自治区教育考试院不再向录取学校另行提供相应的纸介质档案,录取工作结束后,也不再提供电子档案下载途径。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苏木、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预报名表》相应栏目内,相关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思想政治品德考核结果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在现场确认时录入报名系统。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一)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二)考生体检工作由旗县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关于做好内蒙古自治区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内招考办〔2025〕1号)要求执行。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明确且向社会公布。

五、招生计划

(一)招生计划类别和考试类型

我区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分为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等类别,招生计划所涉考试类型包括秋季统考、对口招生、高等职业院校单独考试招生(简称“高职单招”)、高职三二分段和特殊拔尖人才选拔试点等。

高校应按照普通类、艺术类、体育类和对口招生各类分别编制招生计划。

1.普通类招生计划按照历史类、物理类分别编制。按历史类编制的招生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历史的考生填报;按物理类编制的招生计划,仅限首选科目为物理的考生填报。

2.艺术类和体育类招生计划不区分历史类、物理类,有选科要求的院校,按其规定执行。

3.艺术类招生计划按照音乐类(音乐表演声乐方向)、音乐类(音乐表演器乐方向)、音乐类(音乐教育)、舞蹈类、表(导)演类(戏剧影视表演)、表(导)演类(戏剧影视导演)、表(导)演类(服装表演)、播音与主持类、美术与设计类、书法类和戏曲类分别编制。

4.普通类、艺术类和体育类中分别设置原民族语言授课考生过渡专项类计划,简称“专项类计划”。专项类计划分别按照普通类(专项类)、艺术类(专项类)、体育类(专项类)编制。其中,普通类(专项类)又分为历史类(专项类)和物理类(专项类)。

5.对口招生类计划按计算机类、农学类、牧医类、蒙牧医类、烹饪类、财会类、美工设计类、旅游类、汽驾类、建筑类、机电类、化工类、幼师类、医学类、体育类和采矿类等16类分别编制。

(二)批次设置

我区高校招生录取共设置4个批次。其中,本科层次设置2个批次,即本科提前批、本科批。专科层次设置2个批次,即高职(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

1.普通类设本科提前批(含A段、B段、C段)、本科批、高职(专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批4个批次。

2.艺术类设本科提前批(含A段、B段)和高职(专科)提前批2个批次。

3.体育类设本科提前批和高职(专科)提前批2个批次。

4.对口招生类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2个批次。

(三)计划编制

1.在我区招生的所有高校,要严格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要求及我区在教育部计划管理系统设置的各批次、招考类型及其代码,按“院校专业组”模式科学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高校对本校编制的来源计划负责,相关说明内容应简明扼要,且与国家招生政策规定、学校招生章程保持一致,专业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及自治区有关要求。我区高校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人才需求的分析、预测,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生源情况,做好招生专业结构、层次结构、区域结构的调整,自主、科学、合理地安排招生来源计划。

2.高校编制计划时设置的“院校专业组”是志愿填报的基本单位,同一“院校专业组”内各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必须相同。同一院校选考科目要求相同的专业(类),要根据专业(类)特征要求(如专业类归属、计划性质、计划类别、外语语种、生源范围、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校区等)分设不同的“院校专业组”。

(四)计划审核和公布

1.高校按教育部有关计划编制原则和专业选考科目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编制要求编制本校的招生来源计划后,应当按时报送其主管部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省(区、市)所属高校编制的招生来源计划,并按时报送教育部。

2.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将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对教育部分送的所有高校的分学校、分科类、分专业来源计划及其说明与各有关高校进行核对,并负责及时、规范、准确、统一地向社会公布经高校核对的有关招生计划信息。招生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内蒙古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核对系统”对教育部分送的本校招生计划进行核对确认。

3.坚持按计划招生,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生计划管理的规定,除按有关规定允许不做分省计划的招生类型外,各高校招生来源计划均须经教育部分送,由自治区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布。未经教育部分送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公布的计划,一律不得安排招生。

(五)计划管理

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要严格规范调整计划的使用,并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2.各高校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调整分专业计划,并须征得高校主管部门和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同意。

(六)专项计划

专项计划志愿填报和录取按教育部和自治区相关文件执行。

1.重点高校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招生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安排,2025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地方、高校三类专项计划,有关事宜按教育部年度相关文件执行。

2.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执行。

3.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招生高校为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和西南大学等6所高校。

4.自治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我区“公费定向培养师资计划”在本科层次实施,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委托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培养。

5.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从2021年起,每年在全国普通本科招生计划中专门安排招生计划面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开展优秀教师定向培养专项计划(简称“优师计划”),由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和地方师范院校承担招生及培养任务,为832个脱贫县(原集中连片特困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中西部陆地边境县中小学定向培养一批优秀教师。“优师计划”分为国家优师计划、地方优师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自治区优师计划的招生对象为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符合内蒙古自治区高考报名条件的应届高中毕业生。自治区优师计划在普通本科层次培养实施,培养工作由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承担。

6.民族专项计划。民族专项计划严格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我区民族专项计划主要包括民族预科班和普通民族班计划。

(七)专项类计划

专项类计划,包括普通类(专项类)、艺术类(专项类)、体育类(专项类)计划。高中阶段各学科(外语除外)未全部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版教材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教学的考生可填报。此类考生名单由盟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确定,报自治区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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