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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甘肃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_甘肃高考招生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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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信息管理与公示

  (一)考生信息管理

  考生信息包括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录取信息和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受国家法律保护,除按规定应向社会公开公示的信息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或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二)新生入学资格信息审核

  高校要加强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核工作,严防冒名顶替等问题的发生。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及时核对考生纸质档案及电子档案信息,纸质档案内容不齐全的,应将相关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档案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三)诚信档案管理

  考生在领取准考证时要签订《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省教育考试院依据相关规定将考生诚信信息及各类违规事实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并上报教育部备案。

  (四)招生信息公开与公示

  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中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3.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网上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和高中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三、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定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必要形式,其内容必须合法、真实、准确、表述规范,经其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核定后方能向社会公布。招生章程一经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如有补充说明,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各高校在招生宣传(广告)中应当准确描述本校的办学类型、层次、学费,使用与办学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相一致的学校名称,不得使用简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高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

  (三)招生章程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涉及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预留计划数及使用原则,专业教学培养使用的外语语种,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录取规则(如对考生加分成绩的使用、投档成绩相同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及专业调剂录取办法等),学费标准,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证书种类及其他信息,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有关高校制定的特殊类型考试招生办法须符合教育部及我省相关规定,且不得与本校招生章程内容相违背。高校特殊类型考试工作方案和招生办法经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后,报属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

  十四、专项计划招生

  (一)国家专项

  1.国家专项计划均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录取,若有政审、面试、体检等特殊要求的院校国家专项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

  2.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有特殊要求国家专项计划,如生源不足随其他类计划在控制线上征集1次;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的国家专项计划如果生源不足,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2次。

  (二)地方专项

  部分省属高校单列一定数量招生计划招收农村学生即地方专项计划,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录取。如院校生源不足时,第1次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第2次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

  (三)高校专项

  教育部直属高校和其他高校的高校专项计划在普通类本科批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我省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如生源不足随批次其他类计划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征集2次。全省具有报考资格且在特殊类型招生控制分数线上未录取的考生均可填报。

  (四)建档立卡专项

  部分省属高校安排一定数量的本科招生计划,招收我省原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考生即建档立卡专项。考生须经相关部门资格审核确认和县(市、区)教育考试招生机构信息采集方可参加专项招生。建档立卡专项(本科)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第1次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第2次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建档立卡专项(专科)安排在高职(专科)批按平行志愿模式招生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按平行志愿模式不降分征集2次。

  (五)革命老区专项

  部分省属高校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招生计划,招收我省庆阳市、平凉市和白银市会宁县参加2026年普通高考报名且高中阶段户籍在当地的考生即革命老区专项,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录取,按平行志愿投档原则进行投档。如院校生源不足时,第1次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上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第2次征集时面向批次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未被录取的考生征集。

  (六)民族专项

  本科层次民族专项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批录取,在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50分以内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藏区专项民语类在单独划定的民语类控制分数线上按平行志愿投档录取,征集志愿仍按上述原则执行。普通类高职(专科)层次民族专项安排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批录取,如计划实施区域生源不足时,面向普通类高职(专科)批次控制线上征集志愿2次。

  (七)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小学全科教师

  国家及地方公费师范生、优师专项、省属师范类院校的小学全科教师招生计划,全省符合高考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考。招生计划安排、培养模式、就业要求等事宜根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精神执行。

  (八)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

  1.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本科、专科)面向全省农村生源分市(州)招生,招生计划由甘肃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会同甘肃省教育厅根据各地人才需求,分解到市(州)。各县(市、区)招生计划由市(州)卫生健康委员会根据人才需求和生源情况进行调配,重点向原贫困地区倾斜。

  2.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安排在普通类本科提前批录取,采用平行志愿投档。投档时分市(州)投放考生档案,其中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县投放相应科类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的考生档案,其他市(州)投放相应科类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档案。填报志愿时,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县在相应科类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其他市(州)相应科类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20分以内的考生可以填报。

  3.生源不足时,面向全省符合资格的考生征集志愿。甘南州、临夏州、天祝县在相应科类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40分以内且未被录取的考生可以填报征集志愿;其他市(州)考生在相应科类普通类本科批次控制线下20分以内且未被录取的可以填报征集志愿,投档时按照第1次填报志愿投档模式执行。按征集志愿录取的考生须与相应未完成计划的市(州)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4.专科层次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农村免费医疗人才专项(专科),简称“农村医疗专项”)面向甘肃户籍农村考生招生。农村医疗专项是为农村卫生所(室)订单培养医疗人才,提高农村医疗水平而制定的专项招生计划,具体实施办法按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相关规定执行。安排在普通类高职(专科)提前批录取,生源不足时面向参照线上未被录取且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不降分征集1次。

  十五、招生经费

  招生经费在地方教育事业费中列支。各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招生院校均要按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不得多收费、乱收费。

  十六、对违规行为的处理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招生机构、高校、高中学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保送生、强基计划、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体育、艺术类专业、运动训练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招生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3年内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中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十七、其他

  (一)规定实施过程中,如教育部和省委、省政府有新的政策规定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二)教育部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和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三)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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