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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管理学院2026年高考招生政策_录取规则

来源:山东管理学院

  山东管理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山东管理学院2026年招生工作,依法规范招生过程管理,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学生,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管理学院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录取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山东管理学院

  第六条 学校代码:14438

  第七条 办学类型: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九条 学校地址:

  长清校区: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历城校区:济南市历城区桑园路60号,邮编:250100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山东管理学院成立招生委员会。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学校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山东管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 学校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网站、学校招生简章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山东管理学院招生录取规则严格按照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招生委员会、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认可并执行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在教育部规定的项目范围内出台的加分投档的政策规定,不设院校级差和专业级差。

  第十五条 对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学校按照各省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投档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十六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一、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

  1.普通类实行“院校+专业(类)”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专业(类)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类)。

  2.普通类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模式的高考综合改革省份,进档考生在满足院校专业组选考科目要求的前提下,在院校专业组内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依据投档成绩(位次)从高到低录取到相应专业。考生所报专业都无法满足的,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在院校专业组内由学校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如果不服从专业调剂,由学校做退档处理。

  二、未实行高考综合改革的省份,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进档考生按高考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依次按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顺序确定录取专业。当考生投档成绩无法满足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时,如果考生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考生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取满计划为止;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三、对于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从其规定;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单科成绩、语文数学两科之和、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高者位次在前。各项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 艺术类各专业报考及录取:按照《山东省202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结果将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学校招生信息网及时公布,并向考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第十九条 外语语种: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因人才培养要求,建议外语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非英语语种考生慎报;其他专业外语语种不限。

  第二十条 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一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体检标准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六章 收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四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对体检不合格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将按照上级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凡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历学位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学生完成规定的学业,本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相应学士学位;专科毕业生颁发山东管理学院普通高等教育专科学历证书。

  第八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专升本政策依照当年国家教育部和山东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山东管理学院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山东管理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个人或机构,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山东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招生联系方式:

  学校网址:http://www.sdmu.edu.cn

  招生信息网网址:http://zs.sdmu.edu.cn

  电话:(0531)88960001 传真: (0531)88960001

  招生投诉(监督)电话:(0531)89635393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丁香路3500号,邮编:250357

标签: 高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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