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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2025年高校招生工作实施办法_重庆高考招生政策

十、特殊类型招生

39.普通高校艺术类招生专业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印发〈重庆市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考试招生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教考发〔2024〕60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考试按《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市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体育类专业统考有关工作的通知》(渝教考发〔2024〕77号)和《重庆市普通高等学校体育类招生专业考试内容、方法与评分标准》(2016年修订)执行。

体育单招(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的通知》(体科字〔2024〕256号)、《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运动技术等级称号授予管理及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体科字〔2019〕141号)执行。

40.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高水平运动队考试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学〔2021〕2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和有关要求执行。

41.保送生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5年部分外国语中学推荐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0号)、《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保送录取有关优秀华侨和港澳台学生(运动员)的通知》(教学厅〔2020〕2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高校保送录取世界技能大赛获奖选手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3号)、《公安部 教育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应急管理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英烈和因公伤残等人员子女报考中国消防救援学院优待有关事宜的通知》(应急厅〔2021〕16号)、《司法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监狱戒毒人民警察英烈和因公伤残监狱戒毒人民警察子女保送司法行政系统警察院校就读的通知》(司办通〔2024〕1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42.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招生:

(1)普通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按教育部当年关于做好民族专项招生工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民族班、中央部委属及外省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只能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市属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优先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在未完成计划时可适当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少数民族聚居地的少数民族考生,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80分。市属院校招收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60分。民族班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43.其他类招生:

(1)军事院校、公安院校、消防救援学院招生(含消防单招)和定向培养军士招生等分别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空军、海军、民航招收飞行学员工作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军事院校优先投档录取。空中乘务(空中保卫)专业不组织全市统一测试。经市教育考试院批准同意的高校可以单独组织面试,其他高校一律不得组织面试。

(3)经教育部批准的普通高等学校单独考试招收残疾考生的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4)强基计划按照《教育部关于在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20〕1号)、《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5年强基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4〕15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5)2025年继续面向农村和脱贫地区实施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包括国家专项、地方专项和高校专项,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5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6号)执行,资格条件按《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贫困区县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招生工作的通知》(渝招委发〔2012〕15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5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5〕10号)文件执行。乡村户籍性质的认定执行国家统计局在报考当年前一年度9月30日(含)前公布的最新年度统计用区划和城乡划分代码中城乡分类统计标准。

(6)公费师范生(含优师专项、全科教师)招生按《教育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中西部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教师〔2021〕4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九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欠发达地区优秀教师定向培养计划的通知》(渝教师发〔2022〕7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市教委等部门关于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培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01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教发〔2020〕1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招生按照国家当年中央财政支持中西部地区农村订单定向本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有关文件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2016年定向培养全科医生招生对象的通知》(渝教招发〔2016〕15号)规定执行。

面向重庆户籍的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已脱贫户家庭的高中毕业生定向培养继续按《关于做好高中贫困毕业生定向培养招生相关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15号)规定执行。

(7)少年班招生、西藏班招生、非西藏生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按相关招生文件执行。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招生投档时,考生文化成绩不得低于该校同批次所有普通专业(类)中的最低投档分数线下40分。

(8)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采用内地高校统一招生方式,即由重庆市教育考试院统一公布招生计划、统一安排考生填报志愿、统一实行远程网上录取。香港大学、香港科技大学等13所香港高校采用独立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考,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对考生的面试成绩录取新生,确认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高校统一录取。

澳门大学、澳门科技大学等6所澳门高校均采用独立招生方式。考生须参加高考,并按照学校的要求报名,由学校根据考生高考成绩和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十一、信息公开公示

44.普通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要严格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渝教招考〔2014〕4号)规定,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各中学和各在渝招生院校应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考试相关环节信息。公示内容不得涉及考生个人隐私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内容。

45.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公布普通高校在渝招生各类政策、招生计划、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各批次未完成招生计划并组织进行征集志愿;负责处理招生考试中的重大违规事件并公布处理结果;提供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填报志愿有关事宜;录取安排;公示享受政策照顾的考生名单及相关信息等。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5年底。

46.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中学负责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区县(自治县)、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5年8月底。

47.在渝招生高校应在其网站上公布其招生章程、招生计划、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和录取的考生相关信息。公示的相关信息保留至2025年底。高校须根据经重庆市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按照《国家邮政局办公室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录取通知书寄递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发〔2022〕19号)有关要求执行。

48.重庆市教育考试院、区县教育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应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及时调查处理。

十二、新生入学与复查

49.被高校录取的考生须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新生入学后,高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有弄虚作假等作弊行为的考生,应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报考地。有关学校和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认真查处和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50.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51.各高校要加强教务、学生、招生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和管理,防止误退考生档案。如发现差误应在向教育部上报录取库前及时处理。在渝招生的各高校在录取工作结束后,须认真清理核对录取审批名册,若名册没有收到或有疑问,应及时与重庆市教育考试院联系。新生报到后,高校应将考生电子档案信息打印并加盖学校公章后存入考生纸质档案。

十三、工作职责

52.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负责本辖区的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按国家和我市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认真落实考试招生工作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对报名、体检、考试、档案制作等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进行监管。负责调查处理本辖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53.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国家教育考试招生的日常工作,要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在当地招委的领导下,在教育部门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招生日常工作。各区县教育考试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提高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

54.在渝招生高校应建立健全由学校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定招生重大事项等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55.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教育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做好招生考试各项工作。要督促中学加强考生诚信教育,按规定真实、准确组建考生档案及相关材料。

十四、招生经费

56.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地方考试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要加强经费管理,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高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招生各项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重庆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严禁乱收费。

十五、组织领导

57.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要切实担负起高校考试招生工作的领导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规范实施。要进一步完善宣传、公安、监察、保密、无线电、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要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严格执行招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我市招生考试工作平稳顺利地进行。

58.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切实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制、重大问题报告制、招生过程督查制、违纪舞弊通报制。要建立、完善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应急工作预案,建立应急反应机制,进一步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9.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对考生以及招生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特别是报名、考试、填报志愿、录取等主要工作阶段的相关人员和考生的诚信教育和纪律教育。考生在报名、采集相关信息和填写、提交相关材料、相应特征信息的证明材料时,须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

60.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招委会)、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教育部《高校考试招生管理工作八项基本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要加强招生录取工作的档案管理,招生计划调整等重要决策要做好集体研究的记录和归档工作。建立健全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招生工作监督机制。严厉打击招生违规违纪行为,确保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有序地进行。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省级组织实施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普通高校组织的单独考试招生及高校专项、强基计划、保送生、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进行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通报有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教育部门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十六、其他

61.本办法中针对学籍年限计算方法为考生毕业当年9月30日(含)往前连续推算,针对户籍、合法稳定就业和居住等年限的计算方法为考生报考当年9月30日(含)往前连续推算。

62.本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相关工作若有调整变动,按国家和我市相关最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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