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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_四川高考招生政策

  四川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实施规定发布,详细如下:

  为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选拔符合培养要求的新生,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6〕1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一、高考报名

  (一)普通高考考生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状况符合相关要求。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普通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考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受到刑事处罚、尚在处罚期内的。其中,未成年人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招生(以下简称对口招生)考试考生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对口招生考试的考生须是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职业中专、成人中专、中师校和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其余报考条件同普通高考。

  对口招生考试的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志愿设置、志愿填报、录取原则和办法、保送、免试等有关规定按照《四川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收中职毕业生实施规定》执行。

  (三)原“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招生考试(以下简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考生报名条件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报考对象为具有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户籍和“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2026年毕业生。其中,“民族语言授课为主”藏文考生为甘孜州、阿坝州2026年用藏语授课的高中毕业生;“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彝文考生为凉山州2026年用彝语授课的高中毕业生。

  (四)原“加授少数民族语文”招生考试(以下简称“加授民族语文”)考生报名条件

  “加授民族语文”的藏文专业只招收具有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平武县、北川县、石棉县、汉源县、宝兴县户籍的藏族考生;“加授民族语文”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具有凉山州、甘孜州、攀枝花市、乐山市和雅安市户籍的彝族考生。

  高考报名后至开考前,如发现在我省参加高考报名的考生中有上述不符合报考条件的情况,由省教育考试院按程序取消其高考报名资格。

  (五)报名办法

  我省高考报名办法和工作安排按照《关于做好我省2026年普通高校招生报名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25〕44号)执行。

  二、考生档案

  (一)考生档案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考生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其内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体检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招生考试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和反映学生综合素质的材料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数据要确保真实准确、图像规范,且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纸介质材料内容一致。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档工作坚持报名点、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市(州)招生考试机构三级质量检查验收制度,责任落实到人。各中学和考生所在单位要逐项验收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项内容是否属实、规范、准确、整洁,有无错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项目填写内容是否一致,本人简历是否连续。享受各类加分等照顾政策的材料须层层审核盖章。各中学要加强考生档案建立与管理,并对考生纸质档案客观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严肃追责问责。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考委、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无就读学校或工作单位的考生原则上由所属的乡镇、街道办事处鉴定。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考生报名登记表》中。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现实表现等证明材料的,应认定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情节严重的;

  2.触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尚在处罚期内的。

  四、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报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如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一)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二)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考生的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要选派思想好、业务强、作风正、敢于坚持原则、工作责任心强且当年无子女参加普通高考的医务人员参加体检工作,主检医师应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

  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原省卫计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省招考委、原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等有关要求的基础上,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军队院校招生、定向培养军士、公安院校招生的体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相应检查。

  (四)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并上报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由市(州)招生考试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复查工作原则上在4月30日前结束。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五)非招生考试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提供的体检材料、作出的体检结论,一律无效。

  (六)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七)5月底起,考生可登录省教育考试院指定平台,查询本人体检信息,在填报志愿时注意回避受限专业。

  五、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科目

  我省普通高考实行“3+1+2”模式。其中,“3”为语文、数学、外语(分英语、俄语、日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6个语种,由考生任选其中一个语种参加考试)3门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全国统考)科目,外语科目考试由听力和笔试两个部分组成;“1+2”为3门普通高中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以下简称选择考)科目,“1”为首选科目,考生从物理、历史2门科目中自主选择1门;“2”为再选科目,考生从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4门科目中自主选择2门。报考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的考生还须按有关要求参加相应专业考试。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还应参加外语口试。

  (二)考试时间

  全国统考科目按教育部规定时间组织考试,选择考科目与全国统考科目考试同期安排。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和“加授民族语文”的考生除参加全国统考科目和选择考科目考试外,还须参加藏语文/彝语文科目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6月10日9:00—11:00.“民族语言授课为主”民族语文科目考试试题与“加授民族语文”相同。

  外语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10日—11日,由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组织进行。参加外语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的规定报名。

  (三)考试成绩

  考生高考文化成绩由3门全国统考科目成绩和3门选择考科目成绩组成,满分750分。其中,全国统考科目每门满分150分、选择考科目每门满分100分。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成绩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思想政治、地理、化学、生物学科目不公布原始成绩,以等级转换赋分后的等级分呈现,并计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

  藏语文/彝语文科目每门满分均为150分。“民族语言授课为主”“加授民族语文”的高考语文成绩采用“一种计分方式”,高考语文成绩为统考语文成绩,民族语文科目成绩不计入高考总成绩。

  外语口试成绩满分为100分。

  按有关规定享受照顾政策的考生,录取时,在高考文化成绩基础上附加照顾分后投档。

  (四)考试要求

  1.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考点应设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规定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区增设考点,须报经省招考委批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按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有关要求,为残疾人报名参加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科目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分参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绝密级事项,自启用时降为秘密级,保密期限连续计算,共5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评卷过程中依据评分参考(指南)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普通高校招生省级统一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及单独命题考试试题(包括副题)、参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试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普通高校招生省级统一考试及单独命题考试评分参考启用前属机密级事项,启用后5年内作为不得公开的材料管理。

  3.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涉及命题、制卷、评卷工作的相关单位须按照国家和我省的规定,严格保管、使用涉密材料,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和检查,进一步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时间报告制度,确保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一旦发生失(泄)密事件,事发单位须在第一时间直接报告省教育考试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围进一步扩大。

  4.所有考生都应主动了解并严格遵守省教育考试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26年普通高考考场规则》,考试期间应服从考点管理。

  5.报考军队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面试和体检;报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的国家专项计划)的考生,须参加由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定向培养军士的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统一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报考消防救援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四川省消防救援总队组织的政治考核和体检,以及由省森林消防总队组织的心理测试和面试。上述体检、政考、面试和体能测试等工作安排、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报考北京电子科技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6.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五)评卷

  1.普通高考评卷工作由省招考委统一组织,全部实行网上评卷。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答卷的评阅由各高校组织。

  高校有责任承担评卷工作任务,高校、中学和有关单位有义务选派评卷教师。有关学校和单位要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厅统一部署,服从安排、狠抓落实,扎实做好高考评卷各项工作。评卷场要根据命题机构提供的答案及评分参考(指南),结合考生答题实际情况,制定评分细则。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评卷管理,确保评卷过程安全、结果准确。

  2.考生成绩由考生自行登录省教育考试院官方网站查询,并打印本人成绩单。考生还可以通过省教育考试院微信公众号、教育厅微信公众号查询本人成绩。

  考试成绩发布后,考生可于6月27日12:00前,到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登记申请成绩复核。成绩复核结果由招生考试机构通知考生本人。

标签: 四川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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