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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药大学2026年高考招生政策_录取规则_学校代码

来源:山东医药大学

  山东医药大学2026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发布,详细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为保证山东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山东医药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山东医药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2026年高校招生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山东医药大学。

  第五条 学校代码:10440.

  第六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 学校地址:

  (一)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318号;

  (二)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22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全校的招生工作,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建立由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多部门协同的监督工作机制,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与录取

  第十条 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核定为准。

  第十一条 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考生不限外语语种,但根据医学相关专业要求,小语种考生入学后原则上须改学英语。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和“中外高水平大学学生交流计划”专业(以下简称“中高计划”),因部分课程是英语教学,建议高考语种为英语的考生报考,其他语种考生慎报。

  第十三条 男女比例:所有专业录取时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 思想品德及身体健康状况: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体检结果为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和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的考生限制报考学校以下专业:医学类各专业、药学、中药学、生物技术、生物制药、康复工程、应用心理学、特殊教育等专业。

  第十五条 录取原则:

  (一)院校志愿。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志愿设置和投档录取原则进行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我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第二志愿考生,以此类推。

  (二)专业录取。以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排序,按照“分数优先”原则,根据考生的专业志愿顺序依次录取。同分的考生参照生源省同分考生投档的排序规则依次录取。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将考生调剂至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按退档处理;所有专业调剂的考生优先等级均低于其他考生。

  第十六条 录取结果公布渠道: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形式公布。考生也可以登录山东医药大学招生网站查询。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七条 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明确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6〕290号)的收费标准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退费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勤、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十九条 录取新生要按照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应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两周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 证书颁发要求:

  (一)学生学习期满,符合教育部和《山东医药大学学生管理规定(试行)》要求及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颁发山东医药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并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业和“中高计划”专业的学生,符合中外双方毕业要求和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山东医药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并同时获得外方相应的学士学位证书。

  (三)各专业报考相关资格证书,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联系方式:

  (一)招生咨询电话:0535-6913058

  (二)招生监督电话:0535-6913059

  (三)学校网址:www.sdmpu.edu.cn

  (四)本科招生网网址:http://zb.sdmpu.edu.cn

  (五)通信地址:

  烟台校区: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港城东大街318号

  邮编:264003

  滨州校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三路522号

  邮编:256603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山东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标签: 高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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