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志愿填报
(一)填报方式
除“其他类”、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高职专项类考生无需填报志愿外,其余考生均需填报志愿,采用网上填报方式,安排在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公布后进行(具体时间由市教育考试院确定并公布)。
(二)志愿设置
1.普通类
设专本贯通批和高职专科批(含艺术类)2个批次。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类)为一个志愿,专本贯通批设置30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
2.中职类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除“其他类”外,按职业技能测试科类,分别设置本科批(部分科类安排有本科计划)和高职专科批两个批次,一所院校的一个专业(类)为一个志愿,本科批设置30个志愿,高职专科批设置50个志愿。“其他类”考生报名时填报的招生院校即为其院校志愿,不再单设志愿。
(2)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不设志愿。
3.高职专项类
考生在其报名时填报的招生院校即为其院校志愿,不再单设志愿。
(三)填报要求
1.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的考生须填报高校在自己参考的职业技能测试考试科类中安排有招生计划的专业,否则为无效志愿。
2.考生根据意愿自主填报志愿。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中阶段学校要加强对考生职业规划的指导,积极为考生填报志愿提供指导和咨询。严禁违背考生个人意愿代替考生、要挟考生或诱导考生填报志愿等侵犯考生权益的行为。
九、录取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由市教委统一领导,并成立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市教育考试院具体组织实施。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被录取的考生,不得再参加6月统一高考。
(一)录取体制
各高校录取工作实行“学校负责、市教育考试院监督”的录取体制。高校参考《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报告》并根据招生章程中确定的录取规则,决定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专业。市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检查招生院校执行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防止和纠正违反国家及我市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二)录取投档规则
1.普通类与中职类中的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录取,按投档、阅档、录取三个步骤进行,一个考生只能录取到一个志愿。录取时,各类别投档排序规则如下:
(1)普通类:按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及通用技术成绩。艺术类招生,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分科类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语文、数学、英语、信息及通用技术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测试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750×300×50%+专业统考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2)中职类
①高等职业教育对口招生:在考生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测试总成绩(含政策性加分),分科类进行排序;总成绩相同时,依次比较文化素质测试、专业技能测试成绩。艺术类考生,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前提下,按综合成绩,分科类进行排序;综合成绩相同时,比较文化素质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成绩;综合成绩计算规则:综合成绩=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含政策性加分)/370×300×50%+专业统考成绩×50%,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对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的“其他类”考生,由其报考的高校审录。
②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对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均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的考生,投档到对接高校,由高校审录。
(3)高职专项类:对职业技能测试达到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由其报考的高校审录。
除“其他类”、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和高职专项类外,如高校还有未完成的计划,面向考生公开征集志愿投档录取。经征集志愿仍不能完成招生计划的高校,可由学校申请,经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降分录取填报了本校志愿的考生。
(三)照顾政策
1.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照顾政策按照我市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照顾政策执行。符合照顾条件的普通类考生,录取时在考生文化素质和技术科目测试总成绩的基础上加分投档;符合照顾条件的中职类考生,录取时在文化素质测试成绩基础上加分投档。
2.报考中高等职业教育贯通培养项目转段招生的考生、高职专项类考生不享受照顾政策。
(四)录取时间
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录取时间原则上安排在4月进行。考生可登录市教育考试院门户网(www.cqksy.cn)、重庆招考信息网(www.cqzk.com.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结束后,由录取高校发放录取通知书。
十、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招委会(含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下同)是本地高职分类考试工作的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组织实施、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处理本地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二)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考试机构是本行政区域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考务工作实施主体,要在所在区县招委会和教育部门的统筹管理下,具体承担高职分类考试招生日常事务性工作。各区县招委会、教育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支持和帮助教育考试机构履行职责。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要主动争取当地招委会和有关部门支持,在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对教育考试机构的保障力度。
(三)各相关高校必须把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纳入本校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确保本校高职分类考试招生工作安全有序、公平公正。
(四)高职分类考试招生考生档案、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信息公开、招生经费、新生入学与复查等工作按照我市普通高校统一考试招生有关要求执行。
(五)市教育考试院、各区县(自治县)教育部门、教育考试机构和高校、高中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坚决预防和查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高职分类考试公平公正。
十一、其他
若国家和我市有新的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本实施办法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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