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格审核
考生报名资格和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由县(市、区)招考委负责。各地要按照报名条件和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做好综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学〔2016〕2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民族宗教委、省监察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省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号),省招考委、教育厅、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我省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号)和省招考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民族地区考生加分资格和各类专项计划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建立教育、公安、统计、民族宗教、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共同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加分资格和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乡村振兴计划、区域教育均衡发展专项计划、省属高校少数民族预科等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审核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加强对享受录取照顾考生及特殊类型考生的资格审核工作,分类别认真履行申报程序,严格按条件进行资格审核,按规定时间和项目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强化户籍、学籍管理,统筹开展治理“高考移民”专项行动,严防“高考移民”、违规报名等事件的发生,确保高考报名工作顺利进行,确保考生户籍、学籍、实际就读等信息及有关材料真实可信,维护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会稳定。
各地教育主管部门及中学负责审核考生的毕业学校、应往届属性、在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和是否实际就读以及实际就读年限,审核中职应往届考生学籍情况、毕业证书的真实性;公安部门负责审核考生姓名、身份证号码、民族、户籍地址、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已经进行户籍改革的地方的统计部门负责配合公安部门界定考生户籍地城乡分类属性;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对有疑问的族别进行认定。
民族地区加分“三统一”资格审核时,考生户籍情况由报名地公安户籍管理部门据实核准;考生学籍、实际就读情况由报名地教育主管部门和学籍所在中学负责核准。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当地高中连续学籍年限、是否实际就读及实际就读年限,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取得现当地户籍的年限。其中,对申报地方专项计划和高校专项计划的考生,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是否在农村。
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和乡村振兴专项计划招生实施范围的县(市、区),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取得现当地户籍的年限。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报考资格审核时,县(市、区)公安部门还要负责审核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是否在农村,考生本人取得现当地户籍的年限。
国家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省级公费师范生、地方优师计划、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乡村振兴计划等各类计划报考资格如有调整,则对调整所涉及的相关考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核。
对跨县报名考生,有关市(州)要制定资格审核专门工作方案,细化任务,明确职责,确保资格审核工作质量。
对不符条件的,将取消其报考资格;对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报考资格的,要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及责任人严肃处理。
四、体检工作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按要求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因身体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特定项目检查时,须出具体检医院相应材料。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考机构和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省招考委、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号)、《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关于普通高考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2017年印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体检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招考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各地体检工作应安排在2026年3月1日至4月30日之间进行。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如考生本人提出异议,由县(市、区)招考机构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由考生提出申请,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市、区)招考机构出具情况介绍并报市(州)招考机构,由市(州)招考机构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对复查结论仍有异议的,经考生本人申请,市(州)招考机构审核同意后,由省招考委指定的终检医院作出最终裁定。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考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强化督促检查,确保体检结论完整准确,保证体检工作质量,实行责任追究制。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对高考报名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要明确职能职责、层层压实责任,勇于担当、主动作为,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严格按照全省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本地高考报名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高考报名的各项准备工作以及与报名资格审核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强化各类风险排查,完善监测预警机制,确保高考报名工作有序实施。
(二)切实做好高考报名信息采集报送工作。各地要结合往年考生报名信息采集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督促报名点及时加强环节管理,组织考生严格按照报名系统的流程规定,真实、准确、完整采集有关报名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名信息核对确认、缴费等各项报名手续。报名结束后,要再次组织考生本人对报名系统生成的《报名登记表》进行认真复核,并要求考生纸质签名确认。要进一步优化资格审核信息报送监管,确保工作人员熟练使用报名系统,落实好逐级把关、分工负责的审核机制,严格进行数据核对,避免漏报、错报。
(三)切实做好高考报名宣传服务工作。各地要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培训,抓好报名“最后一公里”。要组织专题宣讲会、培训会,积极运用多种媒介,大力宣传报名政策、办法,确保考生、报名点工作人员知悉明晰报名的相关要求和操作使用办法。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诚信教育,组织考生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及《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考生自觉抵制违纪、舞弊、失信等行为。要进一步加强业务培训,增强服务意识,多措并举为考生报名提供周到细致的服务和指导,以扎实的工作作风、热情的服务态度,让考生满意、家长放心、社会认可。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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