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特殊类型招生
51.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招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及民族班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少数民族预科班和民族班投档录取时,若生源不足,可在教育部规定的降分幅度内,根据考生志愿和招生计划,从高分到低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
今年部分高校继续实施民汉双语预科班、民族班招生,民族语言口语测试成绩达到报考资格线的考生方可填报民汉双语预科班、民族班志愿。
52.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强基计划)。经教育部批准,部分高校开展基础学科招生改革试点工作,按教育部规定的程序开展招生工作。
53.香港、澳门高校招生。报考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的考生须参加高考,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录取。香港地区其他高校、澳门地区高校均实行自主招生,我省考生均可按学校要求自主选择报考。
54.保送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执行。各相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必须严格按招收保送生的条件和招生程序,做好保送生招生工作。
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阳光高考”平台。省招生考试院应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按程序办理录取审批手续。
55.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单独招生。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武术与民族传统体育专业招生管理办法》(体科字〔2024〕256号)执行。
56.高水平运动队。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5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4〕7号)执行。报考高水平运动队的考生须在我省志愿填报期间填报志愿。
57.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地方专项计划。按照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做好2025年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工作的通知》(教学司〔2025〕6号)执行。
58.单独招生。单独招生学校要按照教育部和省招生考试院有关规定,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实施,规范管理。于6月30日之前向省招生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59.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2025年我省继续实施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具体实施办法按照《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5年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工作的通知》(黔教发〔2024〕32号)执行。
跨省单独招生的高职院校以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为准。
60.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与同批非定向招生执行同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若生源不足,可根据缺额和生源情况按教育部规定适当降分。
(2)报考教育部直属六所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西南大学、华中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国家公费师范生的考生,在录取后,须到学校报到并与部属师范大学、省教育厅签订协议书,明确三方权利和义务。
(3)报考优师计划的考生,在录取后,须到学校报到并与培养学校和省教育厅、省乡村振兴局签订《优师专项师范生定向培养协议书》,明确四方权利和义务。
(4)报考免费医学定向生的考生,须按规定与招生高校和定向就业的县级卫生部门签订定向就业协议。
十、信息公开公示
61.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6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有关要求,分别公开、公示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标准、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情况等相关信息。
省招生考试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考试机构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6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招生管理职责
64.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统考试题的命制工作,并加强命题、评卷、考务工作队伍建设;负责我省组织高考及相关特殊类型招生省级统考、治理考试环境、维护考试招生安全稳定、做好考试卫生防疫、整肃考风考纪等工作。指导、监督属地有关高校组织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3)汇总并公布高校在我省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我省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志愿填报咨询公共服务、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协调解决不符合我省报名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他非户籍就业人员随迁子女回流出地高考报名。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宣传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正当待遇。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我省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高校对特殊类型招生中违规考生、学校等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65.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校内有关部门负责人等组成的招生委员会,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如下。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的有关文件要求。
(2)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招生规模及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招生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招生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并负责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7)组织本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考试卫生防疫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生源所在省级招办。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承担评卷等工作,支持省招生考试院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66.招生经费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67.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省发改委、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报名考试费用于标准化考点建设、命题制卷、考试实施、网上评卷、网上录取、考生信息采集、高校组织特殊类型考试等工作。
68.对参与报名、体检、命题、制卷、运卷、考务、监考、巡考、督考、评卷、录取等工作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69.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的报名、考试、录取等各环节出现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确定的程序和规定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对党员和公职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招生违规严重的党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教育部授权我省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及强基计划、保送生、少年班、综合评价试点、高水平运动队、艺术体育类专业、运动训练、武术和民族传统体育、高职分类招考等类型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对在上述类型招生考试中违规的考生、高校、中学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从严查处。其中,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应当依法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对被认定为作弊的考生,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同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暂停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1—3年的处理。
70.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省招生考试院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招生考试院或者省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省教育厅或省教育厅的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本规定由省教育高质量发展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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